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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最高法院力推审委会改革 欲结束“垂帘断案”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11-30 16:58:11 / 个人分类:动态

 

[转贴]最高法院力推审委会改革欲结束“垂帘断案

 

转贴自 《新华网主页-新华法治

 

网址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11/15/content_7080269.htm

 

2007111514:41:15 来源:南方周末

(记者赵蕾)

 

   尽管审委会不曾在判决书上“露脸”,但因“重大、疑难”标准弹性很大,事实上几乎所有社会影响较大、上级交办和性质敏感案件的最终裁判都出自这一神秘系统。存在半个多世纪的中国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这一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正在悄无声息地发生改变。 

 

   南方周末记者从多个地方高院获悉,日前最高法院下发文件,明确要对审委会进行改革。“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可以判断的是,最高法院的此次改革旨在为审委会一直备受诟病的“高度行政化”开出药方。

   最新措施包括最高法院审委会设立刑事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高级、中级法院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审委会讨论案件必要时必须旁听庭审、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审委会必须积极推行直接审理案件等。

   审委会是中国司法体制中特有的组织,负责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有权决定其所在法院受理的一切案件的结果。司法实践中,涉及无罪、死刑的案件必须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尽管审委会不曾在判决书上“露脸”,但因“重大、疑难”标准弹性很大,事实上几乎所有社会影响较大、上级交办和性质敏感案件的最终裁判都出自这一神秘系统。著名的刘涌、杜培武、聂树斌等案件的终审判决都是如此。

   这个建国初为保证案件审理质量而设的审判组织,因其往往只听案件承办人汇报、不对案件进行听审就直接裁判,“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形态,被学者喻为“行政会议”。

   “整个法院系统都意识到(审委会)有问题,压力很大,不改不行。”某中级法院审委会秘书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专业委员会会否“换汤不换药”

   最高法院审委会将设立刑事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高级、中级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同此设立。

   这一重大改革直接回应外界对审委会“外行断案”的长期批评。“外行断案”一直让审委会百口难辩。现行法院的审委会一般均由院长、副院长、相关业务庭室领导组成。没有行政职务的普通法官几乎被排除在外。

   2004年,福建周宁县法院对该县公安局副局长陈长春强暴少女案重罪轻判,一度引起社会关注。后经查明,该县法院由8人组成的审判委员会中,5人明确表示不熟悉刑法。上述审委会秘书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参与的审委会会议中,经常有成员因不熟悉某个法律领域而不发表自己的意见,只是在投票时凑个数。

   除专业性欠缺外,在现有体制下,“审委会成员”实际上成了某种行政级别与政治规格。按照一般惯例,只有进入审委会的庭室领导才有可能晋升法院副院长。在审委会会议中,行政职位最高的院长通常拥有绝对权威,甚至出现“一言堂”。“院长开明的,案件还有讨论的空间,否则就是院长说了算。”上述审委会秘书说。

   今年以来各级法院审委会纷纷设立专职委员,一些拥有多年审判经验的法官进入审委会。不过,该制度的实际运行并不理想。多位法院系统人士反映,由于专职委员比原有职务高半格的行政级别,该位置成为法院安置某些快到退休年龄,却又不愿从实职岗位退下的法院领导的特殊通道。

   此次改革中拟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会否与所谓“专职委员”同样有名无实,也为一些法律圈内人士担心。最高法院就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并未作出详规。

   据南方周末记者了解,个别高级、中级法院审委会此前已先行一步,设立了刑事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各法院做法不一。有的将没有行政职务的资深法官吸收进来;有的则只是将原有的审委会一套人马分成两个“小审委会”,院长、副院长兼任两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

   延安中级法院副院长雷钧对后一种做法表示怀疑:“实际上换汤不换药,有可能使审判程序更加复杂。”雷钧在陕西黄陵县法院院长任上,曾因推动主审法官制闻名中国司法界。

   最大亮点:审委会可旁听庭审

   三年前,陈瑞华教授参观过美国南部一个上诉巡回法院,这个法院有一间拥有十七个审判席的大审判厅,当时接待的法官告诉他,这是他们法院审理特别重大、疑难案件时使用的审判厅,审理这种案件时,法院全部十七个法官都要出庭听审。

   “没有参加听审的法官无权裁决案件。”当陈瑞华问及为何要法官悉数出庭、而不交由类似中国法院中审委会的机构决定案件结果时,该法官答。

   这个简单的道理连安徽农民沈松成都懂:“他们不审我的案子,凭啥判我的案子?早知道是这样判案,我请律师和不请律师又有什么两样?”

   2004年,沈松成被控贪污罪,庭审时他的辩护律师表现非常精彩。律师告诉他,庭审效果好,不一定判决结果就好。无罪判决不由参加庭审的合议庭决定,需要提交审委会决定。于是就有了沈松成上面那番质问。

   此番质问直指审委会最致命的缺陷。审委会讨论案件的一般图景是:先由案件承办人汇报基本案情,再由委员们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疑问,进行讨论,最后投票决定结果。

   这种不看卷、不听审的“审判”方式被学者喻为“不看病就开药方”。

   一位基层法院法官介绍,他们也想让审委会委员直接参与庭审,但并不现实。“他们们都有行政职务,像院长副院长们根本没时间到庭。”

   “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审判委员会委员旁听庭审、讯问刑事案件被告人、询问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当事人等方式进行审理”被写入此次最高法院下发的文件中。文件还规定,各级法院应当积极推行审委会委员直接审理案件的做法。

   一些学者对此进步表示鼓舞,但仍觉留有遗憾。如陈瑞华就建议,既然已经意识到直接参与审理案件的重要性,审委会审理案件时,不如干脆组成“超级合议庭”,全体委员都坐在审判席上,“既然是裁判者,就要坐到审判席上。”

   审委会改革之争

   多位学者和法官认为,弱化审委会的审判职能,将审判权交给合议庭,才是审委会改革的应有方向。

   “要做到合议庭说啥就是啥。”上述审委会秘书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审委会的存在,实际上架空了合议庭,对审判独立是很大的伤害。

   但他同时承认,因为很多案件都有人“打招呼”,合议庭成员为抵挡干预、转嫁责任,往往将案子扔给审委会。在这种情况下,审委会是合议庭的“避风港”。

   作为微弱的审委会维持派,北京大学教授朱苏力也持此观点。“你可以悄悄买通一(独任审判)两个人(合议庭审判),甚至更多一些,但是你很难买通9个人(指审判委员的人数,尽管原则上并不要求一致通过)”。朱认为,审委会兼有防止司法腐败的制度功能。

   然而,反对者的声音却并不温和。以同样来自北京大学的贺卫方和陈瑞华为代表。

   贺卫方直言反对“人数多可防御腐败”之说。“这样的观点也不大站得住脚。我们也可以针锋相对地说审委会判案更容易腐败,因为它可能为某种外部干扰提供制度化的进路。”

   贺的观点十分鲜明: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时段里自上而下取消审委会,将案件的判决权力完全赋予合议庭或独任法官。

   陈瑞华对审委会的“弹性”也表示不满——如果外界压力足够大,它可以迅速改变原来的生效判决,为服从某方面的压力丧失独立性;如果外界压力不大,它可以为了维持原来的判决而牺牲正义。

   作为一个具有历史痕迹与政治特色的司法制度,审委会已深深嵌入中国政治体制当中,其存在的复杂性目前还很难以简单的“废除”还是“保留”下判。

   学界的存废之争势必仍将继续。而此次这场来自中国法院自上而下的重大改革也仍需观察。(记者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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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删除 lyd0503   /   2007-12-11 20:54:35
的确要谢谢赵蕾记者!
    我也是首次从这报导中才知道已经存在了半个多世纪的中国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这一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
  开始改革了,给国民带来了一线希望!
  但是,中国冤案之多,申诉又是之难也是中国特色,要想“短、平、快”改变现状,可能要借助于客观物质的硬件保证条件。
  最近网上有关“电子卷宗 视频审案 数字法庭”的司法改革,也许有助于“司法责任到人”,有望促進“司法公正”。
(可浏览相关论文
[转贴] 关于信息系统在审判管理中的应用 http://bbs.cctv.com/book/11493879/1.html 
[转贴]制度的建立要“以人为本”——谈完善回避制度 http://bbs.cctv.com/book/11493895/1.html 
[授权转贴]建立全国联网的电子审判平台 http://bbs.cctv.com/book/11493902/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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