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肉体到灵魂:权力的运作艺术
一、前言:福柯及后现代主义
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1926-1984),法国著名思想家。虽然其自身并不以后现代主义思想家自居,但学界一般认为福柯与其他几位反传统的、激进的学者,如哈贝马斯、利奥塔和德里达等,都属于后现代主义者。
后现代主义主要是指当代某些学者所大致共享的一种思维方式和对待世界的态度。他们反对近代以来启蒙思想所造就的人们可以获得关于世界的永恒真理、在掌握了普遍真理的基础上,可以实现人类解放等一系列理性建构的神话。同时,后现代主义还反对以“真理”的名义进行“宏大叙事”(grand narrate),主张关注边缘的、微小的东西,枝节的、具体的问题。
在1995-2000年,美国学者波斯纳的统计中,作为法国学者的福柯在美国的学术引证率竟排名第一。
一些学者认为,刑罚的进化,即历史上刑罚这种特殊的社会存在的演进过程,从总体上可以分为报复时代、威慑时代、等价时代、矫正时代和折衷时代五个阶段。
福柯首先以其生动的笔端为我们形象地展示了一幅十八世纪初以肉体为对象的酷刑的具体场景。“
然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仅仅八十年之后,在“巴黎少年犯监管所”,一切都发生了改变,我们看到的是一份详细乃至精确的作息时间表,对犯人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而细致的规范,刑罚变得井井有条、按部就班:“第17条:犯人作息日冬天从早上6点开始,夏天从早上5点开始。每天劳动9小时,学习2小时。作息日冬天从9点结束,夏天从晚上8点结束。”;“第18条:起床……”;“第19条:祈祷……”; “第20条:劳动……”;“第21条:进餐……”……
在福柯看来,这样两幅具有典型象征意义的画面各自代表的是两种不同的惩罚方式。它们说明了在过于几十年的时间里,“作为一种公共景观的酷刑消失了”,“整个刑罚体制在重新分配”:
首先,人们不再以肉体作为刑罚的主要对象,“惩罚越来越有节制。人们不再(或基本上不再)直接触碰身体,而是触碰身体以外的东西。”
其次,更重要的是,刑罚作为一种公共景观也逐渐消失。“公开认罪在法国于1791年首次废除。示众刑柱在法国于1789年废除,在英国于1837年废除”。以往在法国,曾将囚犯用铁链拴成队伍跋涉全国,但到1837年,已取而代之“采用不起眼的黑色囚车”。
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果最严厉的刑罚不再施加于肉体,那么,它施加到了什么呢?在福柯看来,既然刑罚的对象不是肉体,那就必然是灵魂。“曾经降临在肉体的死亡应该被代之以深入灵魂、思想、意志和欲求的惩罚。”“惩罚应该打击灵魂而非肉体。”
因此,在福柯笔下,从肉体到灵魂,也就构成刑罚演进最基本的外在表象。
三、刑罚演进的原因:权力的运作艺术
就刑罚制度的外在表现而言,从十八世纪中叶开始,肉刑日益罕见,酷刑作为一种公共展示的场面也逐渐消失,而剥夺罪犯自由的监禁刑越来越占主导地位,传统上对此一致的解释是:这是人道主义的胜利,是启蒙思想家大力宣扬的结果,是人类社会的进步。然而,福柯不合时宜地指出:这恐怕是一种误解。
在福柯看来,这种刑罚演进最重要的原因是,这个制度背后的权力因素在起作用。权力的运作对象,越来越从直接的人身、肉体置换为无形的自由、灵魂。对这样一个过程的剖析构成福柯整个刑罚史谱系研究的一个中心任务。
(一)权力对肉体的作用
在福柯看来,肉体是与权力紧密相联的。“肉体直接卷入某种政治领域;权力关系直接控制它,干预它,给它打上标记,训练它,折磨它,强迫它完成某些任务、表现某些仪式和发出某些信号。这种对肉体的政治干预,按照一种复杂的交互关系,与对肉体的经济使用紧密相联;……”
那么,权力是如何实现对肉体的作用的呢?福柯认为,在刑法领域,肉刑就是权力对肉体运作的具体表现。所谓“肉刑”,按照福柯的解释,至少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肉刑必须能够造成足够的痛苦,而且这种痛苦是能够被计算、被分割、被度量的,这样,它就能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可以被精确地适用于不同的犯罪。例如,当时的死刑就是一种肉刑,因为有多种不同的死刑执行方式,从简单的斩首到凌迟、火刑、轮刑等其他各种处决方法,这之中还有不同的技术来达到调节痛苦程度的效果,从而死刑就被赋予了轻重不同的涵义。其次,肉刑应当能够成为一种展示的仪式。秘密的、私下的酷刑,虽然也折磨人的身体,但不能成为肉刑,肉刑需要被公开成为一种仪式,通过在人身体上留下烙印的过程和结果,给观众造成“历历在目的痛苦”。但是,这还不够,最后,这种肉刑的仪式,还必须通过一种舞台式的、戏剧式的方法来达到向人们揭示真相的目的,并通过真相的揭示,体现出司法结果的最终产品——王权的胜利及司法正义的实现。
因此,权力之所以与肉体紧密相联,是因为权力能通过肉刑的形式,实现对罪犯严厉而又公开的惩罚,此外,权力还能够通过肉刑的形式,展现出司法程序中所需要的事实真相。但是,还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为什么这种事实的“真相”必须通过肉刑展现出来?
从历史上看,中世纪的多数欧洲国家司法制度实行的是秘密审判制度,这种审判过程虽然不完全是随心所欲的,它也包括了一定程度上的、粗糙的证据规则,如区别充足与半充足的证据等。但是,这些证据规则本质上只是一种决疑术,任何完全了解其过程的理智的人都会发现它建立的基础是荒诞不经的。因而,仅靠这些粗糙的规则并不足以发现司法过程所需的真相。但是,权力在将知识垄断后,又必须为其自身寻找正确性和正当性,因此,权力将目光投向了肉体,而肉刑也就从两个方面对这种权力正确性和正当性的寻求起到作用。其一是,通过在调查过程中实施肉刑来找到真相。即借助于刑讯和拷问,以实现寻找案件真相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拷问肉体的行为既是强行获得真相的手段也是惩罚的手段。此外,另一方面是,通过公开的肉刑,最后展现司法的成果——真相的发现和正义的实现。例如,在中世纪,当案件事实确定,犯罪者被施刑之前,必须在教堂前忏悔,
因此,肉刑是展示司法真理的一个过程,并且,具有将惩罚与权力的正确性、正当性联系的功能。通过肉刑,真理本身就和王权紧密相联在一起,暴力的犯罪得到了暴力的报复,残酷的行为在残酷中得到了再现,而且有过之而无不及,最终,君主权力的无限性就在惩罚中得到实现,而肉刑也成为整个惩罚机制中不可或缺的中介环节。
当然,如果肉刑可以一如既往地展现其诸多优点,也许它就不会被之后的监禁刑所取代。但是,肉刑本身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并导致其最终走向消亡。对此,福柯通过大量的事实例证深入细致地进行了说明。具体来说,肉刑带来了以下的问题:
对于罪犯来说,由于已经没什么东西可以失去,不畏惧死亡的罪犯可能会在临刑时以英雄的姿态藐视一切,他的慷慨陈词而不是忏悔,往往赢得民众的喝彩而不是恐惧,民众因此更接近罪犯而不是更畏惧君权。
另一方面,由于肉刑过于残酷,对罪犯肢体的残害意味着罪犯身体的某些部分甚至整个生命都将一去不复返,因此,民众可能产生对罪犯的同情,并以暴力的形式阻止对他们认为不公正判决的罪犯行刑。此外,权力的过于扩张与恐怖形式,也使处于酷刑面前的民众感觉到自己更容易遭到不受限的君主权力的威胁,而不是痛恨被处决的犯人,这造成了他们更加团结,易于引发共同的对暴政的反抗。
因此,肉刑本身带来了权力运作上的一系列麻烦,而这促使权力寻求一种更为有效、更为精致、同时也表现出更为人道、更为宽和的方式来实现肉刑所能达到的目的。最终导致以灵魂为对象的新型刑罚——监禁刑的出现。
(二)权力与监禁刑
基于古典时期以前残酷的肉刑的各种缺陷,新的刑罚方式发明了,“其首要目标是:使对非法活动的惩罚和镇压变成一种有规则的功能,与社会同步发展;不是要惩罚得更少些,而是要惩罚得更有效些;或者应减轻惩罚的严酷性,但目的在于使惩罚更具有普遍性和必要性;使惩罚权力更深入地嵌入社会本身。”
由此可见,新的惩罚方式代表了新的权力运作方式,而这是由变化了的社会情境具体决定的。
在十七世纪末至十八世纪,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社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犯罪的形式也发生了重大改变。下层阶级针对财产的犯罪大量增加,“民众非法活动的主要目标不是趋向于争取权利,而是攫取财富,偷窃大有取代走私武器、抗税的趋势。”
而同样是在这个时期,社会中“伟大的改革者”
由于这一系列的因素,到十七世纪末,新的刑罚方式——以剥夺人的自由为主,并对人进行一定的规训与矫正的方式——监禁刑就全面兴起了。这种新的刑罚制度的首要目的是要保持劳动力,然后改造他们,使他们适应被雇佣的要求。监禁刑的兴起,标志着刑罚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同时,权力的运作方式也发生了极大的改变。
具体来说,在新的监禁刑制度中,体现出了一种与以往不同的权力运作技术,这种权力运作技术包括以最少的代价触动心灵、通过刑罚的侧面效果、刑罚的绝对确定性等达到最佳的惩罚效果;通过使用确定的司法规则等更为有效的方式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通过罪刑法定的详尽的规定等,使人们在自己理性的、精确的算计下,选择去恶从善。这是一种直接作用于人灵魂的权力运作技术,“确切地说,权力的作用点不再是通过公开处决中制造过度痛苦和羞辱的仪式运用于肉体,而是运用于精神,更确切地说,运用于在一切人脑海中谨慎地但也是必然地和明显地传播着的表象和符号。”
同样在新的监禁刑制度中,刑罚也比以往更加关注对罪犯灵魂的改造。监禁刑的执行场所实际上是监狱和教养院的结合,犯人在其中日复一日地根据周密安排的时间表生活工作、忏悔改造、接受宗教训导,重建道德意识。这中间的不断监督与训诫,严格的纪律与行为规定,都是一种将人的灵魂进行持续改造的过程。通过日积月累的改造,逐渐地,灵魂根据权力的需要被重新形塑,并打上深刻的烙印,不可磨灭。
(三)权力的运作艺术
在新的社会结构形式下,以灵魂为对象的权力运作方式,不仅体现在刑罚领域,而且,扩展至整个社会的各个方面。
从军营对士兵的训导到学校对学生的监督;从医院对病人的检查到工厂对工人的管理等方方面面,无不体现出权力对灵魂的控制与支配。通过对这些过程中细节的关注,权力最终发展成为一整套的方法、技术、知识。这种权力,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政治权力,不是被某些阶级或某些个人所占有的东西,而是存在于一切力量不对称的社会关系中,“你看不到它,然而它又无所不在,”或者说,权力的存在,“犹如毛细血管状”,
边沁(Bentham)的全景敞视建筑(panopticon)是福柯借以说明权力运作艺术的一个范例。全景敞视是监视的一种方式。“监视”的出现起源于十七世纪末,当一个城市出现瘟疫时,城市管理者采取了对一种每个人、每一处地点、每一项活动都被严密监视并记录下来的方式。以此为启示,边沁提出了全景敞视式建筑的思想,
同样,福柯还在其早期著作《疯癫与文明》中提到,在由图克建立的医疗疯人的休养院中和皮内尔的精神病院,就已经发展了新的治疗疯人技术,表面上看是废除强制,似乎创造一种人道的环境,但它实际上是一种更为严厉的措施:“休养院不再惩罚疯人的罪过,但是它的做法比惩罚更厉害。它把那种罪过变成秩序中的一部分,使负罪感成为疯人本人意识,……换言之,这种负罪感使疯人变成永远可能受到自己或他者惩罚的对象。”
四、结语:福柯的贡献及带来的困惑
通过对福柯刑罚思想的研究,可以发现他在分析刑罚进化的历史、分析监狱的产生和存在中,看到了近代以来,以理性主义为指导的刑法理论所未能看到的一面。以权力为视角,福柯对刑罚演进的描述与解说令我们有耳目一新、豁然开朗之感。同时,福柯的研究还使我们对社会有了一种更为深刻的理解,引发了我们对权力、对历史、对知识、对现代社会本身的一种新的认识,因此,尽管福柯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学家,但其研究视角、研究方法、研究结论,对我们来说都意味着一种智识上的极大启迪,认为福柯是“20世纪下半叶最杰出的思想家,对法学的影响已超过同时代的其他法学家”,
然而,福柯的著作也引起了一系列困惑:福柯以权力为视角,探讨刑罚演进的原因,并进而探讨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内在动力与机制,这就使“近代以来人类孜孜以求的有关‘正义、自由、平等、理性、革命和启蒙’的思想、理论和话语逐渐被生命权力的程序和实践所取代”。
而且,福柯提出,现代社会,已发展成为一个规训/纪律(discipline)的社会,虽然没有权力主体的存在,但权力的监视无处不在。事实确实如此吗?现代社会,是否已发展成为一个规训/纪律(discipline)的社会?一个没有主体的权力系统,是怎样的一个系统?我们面对这种无处不在而又隐密不现的权力,究竟应该如何行动?
此外,更深一层的是,福柯揭露了现代社会中的许多黑暗面,但是,又没有打算改变它们,那么,他究竟是怎样的立场?这些具有特殊功能的现象——监狱、权力等都是社会存在,但真的是不可更改的吗?我们面对这一切是默认现实还是改造它?最后,明天会怎样,我们的命运究竟如何?
相关阅读:
- 8号当铺邀你共讨论> (爱上饲料的猪, 2008-2-13)
- 诡丽夺目 用灵魂装饰的时间! (御风的列子, 2008-2-17)
- 从肉体到灵魂:权力的运作艺术 (锦同希, 2008-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