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医药保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xx、
地址:×x市xx路××号邮政编码:kxxxx×
被申请人:x x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陈xx
地址:x x市x x路x x号邮政编码:x xxx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x年×月x日(×)卫(药)罚字[1996]年
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事项:撤销(x)卫(药)罚字[1996]年第23号行政处罚
决定书。
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有错
1、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销售宣传疗效的食品"×x口服液"构
成销售"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行为是错误的,与事实是不符的。
"xx口服液"严格按照x食卫准字[x]x号和×食卫准字[x]x
号文件进行销售。说明书中"生命保健示意图及简介"都从保健食品功效
进行推介,没有说明为药品。
x x口服液简介"具有增强免疫功能,保肝护肝,益精明目,养血生
津,清热润肺、升高自细胞等良好作用……"事实上确实对特定的病者和
所表现的症状有保健作用。xx口服液简介与1996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关于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和要求,并标明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的要求,是相符合的。
2、"×x口服液"说明书简介的功效,是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的。"x x口服液"已在1990年批准按食健宇生产、销售。经xx省卫生
厅指定的××附属一院、××中医院等临床和药理试验结果摘录如下:"x
x口服液对免疫抑制、小鼠的细胞免疫、体液免疫和非特异性免疫等功能
有明显治疗作用。""xx口服液确有滋补肝肾,益精明目,养血生津,清
热润肺、升高自细胞等作用,能改善高脂血症、慢性乙肝和肿瘤放化疗后
的临床症状,对提高血细胞及体重有明显的辅助治疗作用。"尽管如此,产
品说明书并没有使用"治疗"、"辅助治疗"的词句,而从保健食品功能用
"保健作用"和"良好作用"的语句,说明是"功效",而不是疗效。
二、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不当
1、《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分别于1995年、1"6年实
施,对于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说明书和标识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对
于保健食品的管理应适用上述两法。而被申湾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据《药
品管理法》(19M年颁布)认定申请人"销售被药",发出没收假药劣药凭
证,显然不当,在当前尚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界定食品广告合法宣传
"功能作用"与不合法的"暗示疗效"的条件下,引用《药品管理法》第三
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而不引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和《食品卫生法机明显
适用法律不当。
2、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对
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卫生行政机关根据情节
可处以该批假药冒充正品价格的5倍以下的罚款"。这是对假药及"假药冒
充正品"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而"××口服液"是保健食品,不是药
品,是正品,没有冒充药品。引用该法处以正品价格5倍以下的罚款明显
不当。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
的法律不当,已经损害了申请人的正常经营秩序,特申请复议。
此致
xx省卫生厅
申请人:x x医药保健公司(公章
x年x月×日
1、行政复议申请书3份;
2、(x)卫(药)罚字[1996]年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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