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里诉麦迪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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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04-24 09:23:00
案情简介:
1803年在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Madison)一案中确立起来的联邦司法审查制度,是当时美国统治阶级内部两大派矛盾斗争的产物。1800年大选结果,主张加强联邦权力的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总统落选,民主党候选人托马斯·杰弗逊当选。亚当斯为了使以后的联邦党人长期控制司法机关,以此牵制国会和行政,便在1801年3月4日杰弗逊正式接任以前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先是任命他的国务卿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后又同控制国会多数议席的联邦党人议员密谋。在2月国会通过巡回法院法案时,成倍增加联邦法官人数,还通过构成法(Organic Act),授权在哥伦比亚地区任命42名治安法官。以上这些新增加和增设的法官人选,全由亚当斯总统提名,都是联邦党人。对这些人选,在3月3日参议院连夜批准后,亚当斯总统就连夜颁发由他签署、国务卿马歇尔盖印的委任状。但由于过于匆忙,有些委任状来不及送出去就到了第二天3月4日新总统上任了。新总统杰弗逊一上台便命令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扣发这些委任状,以减少联邦党人对司法的控制。马伯里就是被任命为治安法官而又未拿到委任状的人当中的一个。为此,马伯里与其他几个同样没有拿到委任状的人一起,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向执行部门颁发执行命令(Writ of Mandamus),发给委任状。因为根据国会颁布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对公职人员颁发执行命令。最高法院根据马伯里的申请,命令国务卿麦迪逊说明为什么不颁发委任状,以考虑如何处理该案。但杰弗逊和麦迪逊对联邦党人控制下的法院极为轻视,认为在理论上民选的代表即使不具有绝对的最高性,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否认司法机关有权向执行机关发布司法命令。加上经过改选,国会已控制在民主党人手中,并且正在对上届国会通过的巡回法院法案展开激烈辩论。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判决马伯里一案,最高法院处于两难地位,如果驳回马伯里的请求,显然是向杰弗逊的民主党屈服;如果颁发令状,杰弗逊和麦迪逊显然不会执行,从而贻笑全国。采用任何一种做法都会形成行政和立法两部门不受司法部门牵制的危险局面。
审理及评析:
1803年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这个手段摆脱了两难境地。首席法官马歇尔在他起草的全体最高法院法官一致同意的判决书中,先是承认马伯里被任命为法官是合法的,是有权得到委任状的,而总统和国务卿不予颁发是没有理由的,马伯里的正当权利由此而遭到侵犯,是有权得到补偿的;但是,他却又说,最高法院不能颁发这样的执行命令,因为它超出了宪法第3条关于最高法院管辖权的规定。根据宪法第3条规定,最高法院除对极少数案件有第一审管辖权外,只能审理上诉案件,责成最高法院对公职人员颁发执行命令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是同宪法相违背的。最后,他就联邦国会立法权的界线、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法院何以有审查法律的权力等问题作了长篇的论证,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从此,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法律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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