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请全国人大,依法监督纠错
呈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纠正广东政法机关与最高人民法院争夺司法权的行为,责成广东政法机关立即无罪释放(香港)万丰国际投资公司董事长张庆民
尊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尊敬的各位代表:
我们们是接受张庆民家属的委托,为
一年多以来,我们跟随此案经过了侦查预审、审查起诉、法庭审理三个阶段,张庆民也由最初的涉嫌诈骗一个罪名变成了涉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三个罪名。
一年多以来,我们详细查阅了山东阳谷鲁银实业有限公司诉(香港)万丰国际投资公司、第三人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欠款纠纷一案的全部案卷材料;查阅了山东阳谷鲁银实业有限公司与军神实业有限公司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关证据材料;查阅了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与(香港)万丰国际投资公司转让广西桂源房地产公司股权的全部文件材料;认真读取了安徽省高院[2004]皖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四终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近20余次会见羁押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的张庆民,就案情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交谈,认真听取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对此案的无罪论证,客观分析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就本案四次上书中央要求无罪释放张庆民,惩治此案背后钱权交易的报告,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机关杂志《方圆法治》第189期《三家公司纠葛引发的司法权之争》的报道是客观真实的,广州市公安局违规插手经济纠纷,错抓乱捕,越秀区检察院在行政干预下违规对张庆民提起公诉,越秀区法院在行政干预下,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强行审理,对于这一系列的违规行为,出于一个职业律师的良知和责任,我们为张庆民的案件多次向中央和广东省各级领导反映,由于种种原因,都是石沉大海,现在张庆民案已经走到了成为一起重大冤案的边缘,我们不得不再一次呈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纠正广东政法机关与最高人民法院争夺司法权的行为,责成广东政法机关立即无罪释放张庆民。
案件的由来:
1998年至2003年3月,(香港)万丰国际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公司)投资的南宁桂源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源公司)在广西南宁市兴建了约13万平方米的外滩新城房地产项目,在后续资产短缺,无力单独开发二、三期工程的情况下,
由于鲁银公司的诉讼致使万丰公司与中科信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该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须待安徽高院判决决定。故,万丰公司在广州中院提起的要求解除该股权转让合同的诉讼亦须待安徽高院的判决生效后方可视情形进行。鉴此,万丰公司向广州中院提出撤诉申请,
中科信公司在安徽诉讼过程中预见民事责任不可推卸之后,害怕巨额既得利益受损,便无中生有的指责鲁银公司的诉讼行为是与万丰公司恶意串通后对其实施的“诉讼诈骗”行为、后又称万丰公司在转让桂源公司股权过程中有“合同诈骗”行为,并以上述所谓罪名向广州市公安局举报,误导广州市公安局以诈骗罪对万丰公司董事长张庆民予以立案侦查。
中科信公司不服该判决,于
而张庆民自
2007年元月12日, 张庆民、李建涉嫌诉讼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的案件的第二轮审理已经进入了第五天,在第二轮庭审快结束时,检控方出示了一份惊世骇俗的证据: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书认定的一个(张庆民、李建的同案犯,负案在逃,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李银起,居然能够出具委托书,将(广州警方和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自己的涉嫌诉讼诈骗犯罪行为和所谓被害人(又是本案控告人)和解,并得到安徽省高院的认可,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竟然将这个没有体现任何犯罪事实的和解书递交法庭,作为证明张庆民、李建犯罪的证据。至此,检控方的所有证据均已举证完毕。
法庭辩论初步定在2007年3月初。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检察院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与最高院争夺司法权的主要事实:
那么就是说,即便是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穗越检刑诉[2006]0843号起诉书所指控的:“张庆民、李建伙同同案人李银起、徐万生于2005年5月至6月间,商议诈骗被害单位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的财物,其后由同案人李银起、徐万生伪造虚假的《催款函》并骗取山东省阳谷县国资局出具的虚假的(2000)20号公文,被告人张庆民出具虚假的《承诺书》,共同虚构了被告人张庆民所控制的万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欠李银起所控制的阳谷鲁银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6067.6万元的债权债务。具备了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事实成立,中科信举报事实属实,根据该答复意见,也不能以诈骗罪定罪;也是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
如果广州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认为张庆民等人在安徽诉讼中涉嫌犯罪,那么,根据
那么,对于广州市公安局认为张庆民等人在安徽诉讼中有经济犯罪嫌疑的问题,人民法院是怎么查明认为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四终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此案作了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认定: “关于本案是否应移送的问题。中科信公司认为鲁银公司与万丰公司存在虚构债权债务行为,且万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民已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但即便如此,其合谋行为也无法直接使中科信公司承担债务。中科信公司是否应如鲁银公司起诉的那样因受让股权而要承担共同偿付责任,这是民事诉讼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案无需移送。” (见最高法院(2005)民四终字第27号民事裁定收第15页第三自然段)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显然是违背法律规定直接启动刑事程序。违反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明知山东鲁银公司诉香港万丰公司和广州中科信公司的纠纷尚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阶段,不顾辩护律师多次书面提交的律师意见,执意以涉嫌诈骗为由将张庆民起诉也是极端错误,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
在案件司法管辖问题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是在行政干预下违规强行审理的。
张庆民是早年参军,一直在广州部队服役,是尤太忠上将的秘书,近二十多年在部队,他脱了军装后,按部队习惯,他个人的户口仍在广州驻地未转。从1999年就去北京经商,工作地在北京,在北京市有私人住房、有公司驻地、有家设在北京,居委会和派出所均出具了证明,李建是山东人,同样是军人,脱军装后一直在北京安家、上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可以由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由犯罪嫌疑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被告人张庆民、李建的“犯罪地”和住所都不在广州市,据此,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对此案件无管辖权。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越秀区法院有无管辖权,不是哪个人可以“批示”的。我们们分别口头和书面向法院提出这一管辖权异议申请,但越秀区法院二次在法庭上口头答复是“经请示上级,根据有关领导指示,不予移送。”越秀区法院未按法律程序作发出书面裁定。值得一提的是:同样的事件发生在二00四年十月七日,由中科信王德亮诉张庆民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张庆民提出管辖异议,东山区法院(现合并为越秀区法院)裁定张庆民管辖异议成立,移送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后王德亮不服东山区法院的裁定上诉至广州市中院,广州市中院裁定,维持东山区法院的裁定,决定移送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时过二年后,越秀区法院就管辖问题的截然不同的两种做法,实在是让人费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2005年我们办对河北华安会计事务所审计业务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军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神实业公司)涉嫌骗取河北华玉股份有限份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华玉公司)股份并转让牟利,以及侵占河北华玉公司配股募集资金4275.47万元的违法问题。”“ 案件材料只移交广州市公安局”
这段文字,足以说明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该审计没有立项依据,文书的第一句就标明了(如果现在去补或伪造也来不及了)。依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没有立项依据的审计就是程序不合法,程序不合法的审计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该移送书指定移送广州市公安局是违背司法管辖权的规定,也是违反国务院310号令和公安部、最高检、审计署移送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
更值一提的是:审计的结论自相矛盾。结论称:“军神实业公司侵占募集资金3898.23万元和轿车3辆一直未归还。”出具审计报告时间为二00六年一月十八日,并提出“侵占河北华玉公司配股募集资金4275.47万元的行为已经涉嫌经济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二00三年一月军神实业公司、北京路源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华玉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关于解决三方债权债务及股权过户事宜的协议书”中有军神公司欠河北华玉股份公司4200万元,由路源公司在该公司应向军神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内抵还。在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军神公司与河北华玉公司签的“对帐确认书”中明确标明“裁至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双方的债权债务为零,不存在互欠款项问题。”此项帐务就在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的二00六年五月十三日的专项审计报告的最后结论“裁至二00五年8月30日,河北华玉帐面显示与军神实业无任何往来款项掛帐。”
越秀区检察院作为主要证据使用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对河北华玉公司的《专项审计报告》,是断章取义的。
该报告完全没有全面反映河北华玉与军神实业之间的真实情况,该份报告将军神实业1999年底入主河北华玉,到2001年河北华玉配股成功这一段经济往来完全忽略不计,而正是这段时间的经济往来,是军神实业的资金救了河北华玉,军神实业和河北华玉除了有偿的资金往来以外,完全不存在挪用上市公司配股资金的问题,由于广州市公安局强行违规插手经济案件,对广州公安局所提供专项审计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我们们是有理由质疑的。
这份专项审计报告还实实在在反映了它的不公正性:审计文书中讲:军神公司有两笔资金(即2001年6月华玉公司划给军神5000万元,有1905万元未归还。还有2001年4月华玉公司划给军神公司3586万元未归还),未归还华玉公司。但在后一段又写道:“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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