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博客:hyp671028.51.com
在没有英雄的年代,我只想做一个人。

胡勇平律师质疑审理张庆民诉讼诈骗案的合法性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6-12-19 08:18:00

 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张庆民
诉讼诈骗罪合法性提出质疑的律师信

 

 

对于正在审理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穗越检刑诉[2006]0843号起诉书:“张庆民、李建伙同同案人李银起、徐万生于20055月至6月间,商议诈骗被害单位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的财物,其后由同案人李银起、徐万生伪造虚假的《催款函》并骗取山东省阳谷县国资局出具的虚假的(200020号公文,被告人张庆民出具虚假的《承诺书》,共同虚构了被告人张庆民所控制的万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欠李银起所控制的阳谷鲁银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6067.6万元的债权债务。具备了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的指控,本律师经过认真考虑,并经当事人张庆民的同意,郑重向两院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张庆民诉讼诈骗案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理由是:

 

200292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运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对于所谓“诉讼诈骗”的情形,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伪造证据,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示他人作伪证行为,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就是说,即便是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穗越检刑诉[2006]0843号起诉书所指控的:“张庆民、李建伙同同案人李银起、徐万生于20055月至6月间,商议诈骗被害单位广州中科信集团有限公司的财物,其后由同案人李银起、徐万生伪造虚假的《催款函》并骗取山东省阳谷县国资局出具的虚假的(200020号公文,被告人张庆民出具虚假的《承诺书》,共同虚构了被告人张庆民所控制的万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欠李银起所控制的阳谷鲁银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6067.6万元的债权债务。具备了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即便是事实成立,中科信举报事实属实,根据该答复意见,也不能以诈骗罪定罪;也只能依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

 

如果广州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认为张庆民等人在安徽诉讼中涉嫌犯罪,那么,根据19984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果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对于广州市公安局认为张庆民等人在安徽诉讼中有经济犯罪嫌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四终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此案作了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认定:关于本案是否应移送的问题。中科信公司认为鲁银公司与万丰公司存在虚构债权债务行为,且万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民已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但即便如此,其合谋行为也无法直接使中科信公司承担债务。中科信公司是否应如鲁银公司起诉的那样因受让股权而要承担共同偿付责任,这是民事诉讼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案无需移送。(见最高法院(2005)民四终字第27号民事裁定收第15页第三自然段)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直接启动刑事程序,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本应行使依法监督权,却在熟知最高检对此类案件的文件精神,明知山东鲁银公司诉香港万丰公司和广州中科信公司的纠纷尚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阶段,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四终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此案是否需要移送,作了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认定的情况下,不顾辩护律师多次书面提交的律师意见,执意以涉嫌诈骗为由将张庆民起诉是与法律相违背的。

 

该案已引起全国人大及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最高检的机关刊物《方圆法治》189期对于此案已做了《三家公司纠葛引发的司法权之争》的事情经过客观陈述报道,孰轻孰重,敬请两院慎断!!!

 

 

                                                                    200718

 


TAG: 诉讼诈骗案

引用 删除 7788   /   2007-12-24 19:53:39
现在是社会乱的很.
引用 删除 7788   /   2007-12-24 19:53:36
现在是社会乱的很.
引用 删除 1314520   /   2007-11-29 14:41:46
民事诉讼怎么会由公安来管呢??狗怎么会去逮老鼠呢??那猫是看门的吗??他妈的中国的权大于法啊!!!是民族的悲哀啊!
引用 删除 Guest   /   2007-10-08 16:42:10
事情总会有真相大白的一天,胡律师,周律师,谢谢你们!
引用 删除 Guest   /   2007-10-08 16:33:38
职务侵占,做为张是公司懂事长,有权使用自己公司的三台车方便出行,其中两台宝马,一台奔驰,由于李建在公司表现卓越,经过懂事会,张将公司一辆价值80余万的宝马轿车,以奖金奖励方式的名义过户给李建也合情合理,根本不构成定罪。
挪用资金,张作为多家公司懂事长,因周转变通,从母公司拨款到子公司,子公司也可以拨款到母公司,通过懂事会,都是有公司财务记帐的,没有哪一笔钱去向不明,事发后对三方债权债务国家审计署和对方曾请的珠江会计所做过帐目合对,都完全吻合,其中的三台车都是有军神的名义购买的,有帐有票可查,这难道也是所谓的犯罪?不可理喻!!!!!!!!!
引用 删除 Guest   /   2007-10-08 15:37:43
冤案 冤案 冤案
中国的法律道理还有没有公正,公平,这个案件,完全是个冤案,一开始为什么?是以诈骗定张的罪,一审下来,又以诈骗不成立,改定张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伪造证据?三条合并13年,案发地是在北京,河北,安徽,山东,为什么会是广州市的司法机关受理?一个程序走下来就是两年多?对人是一种折磨,精神的摧残?
聪明人一看这样的判决分明是有人在背后搞鬼,暗地操纵,这只黑手到底有多长呢?一切都是钱在作怪,对方汕头某某某,愿意出资4000万摆平张,可见这后面的阴谋有多么黑暗,一句话,张不死,一旦翻案,就会很多人死,办案人员只是上头的差使,都是国家纳税人,为人民保驾护航,但是他们失去了人民公安的正义,这样的公安是广州人民的耻辱?
引用 删除 Guest   /   2007-08-09 15:03:26
5
引用 删除 潘海山   /   2007-03-09 02:33:00
又是一个冤案。连最高法也敢顶?公安真无法无天了。
引用 删除 小溪   /   2007-01-09 21:12:00
最高检的答复是其政策研究室拟制的,不是司法解释类文件。仅供参考而已。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是否移送公安机关,是有条件限制的。对于诉讼诈骗,有罪的判决很多,我个人也倾向于构成诈骗罪。
引用 删除 1234566   /   2006-12-21 22:03:00
答复好象不是解释呀
 

评分:0

我来说两句

显示全部

:loveliness: :handshake :victory: :funk: :time: :kiss: :call: :hug: :lol :'( :Q :L ;P :$ :P :o :@ :D :( :)

日历

« 2008-11-10  
      1
2345678
9101112131415
16171819202122
23242526272829
30      

数据统计

  • 访问量: 3113
  • 日志数: 22
  • 建立时间: 2006-12-10
  • 更新时间: 2007-06-23

RSS订阅

Open Toolb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