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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英雄的年代,我只想做一个人。

没有人把你的眼泪当真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6-12-10 16:42:00

朱某是一个非常优秀的女外贸工作者,年轻,漂亮,中共党员,硕士学历,本应前途无量,却因自己的身份证被同事拿走到银行开户,而该户头成了同事在单位贪污洗钱的工具 ,于是一场不应该发生的悲剧发生了,高墙内,朱某痛不欲生,整天以泪洗脸 ,可是,谁会把你的眼泪当真?!            

                      关于朱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通程律师集团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朱某的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我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调查走访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全案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现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采纳,并与公诉人商榷:
    湖南省检刑诉(2006)152号起诉书对于朱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的中所叙述的过程,应该说是真实的,但是它没有客观地反映出本案的事实真相,他忽略了几个对于朱某来讲至为重要的几个基本事实
一、套取湖南省纺公司120826元公款的行为是由犯罪嫌疑人李某全盘操作的,朱某虽然有一定的过错,但是情节显著轻微。
    2005年3月,湖南省纺公司(下称省纺公司)与香港龙昌洋行之间的牛仔裤裙合同交易是朱某经手完成的,一切手续完备合法,无论是朱某的供认还是李某的供认,以及其他证人的证言,都清楚的显示出,这场交易的本身并不存在什么经济问题。
   由于这场交易中,牛仔裤裙的制作是由需要朱某所在的业务部和李某所在的业务部门共同完成,朱某在闲谈中告诉李某:此次交易利润比较高(约有154905元),李某听了之后便以公司马上要改制了,没有必要把这利润交给公司为由,怂恿朱某将该笔利润从省纺织公司套出来,朱某虽然在2005年4月份找人要求虚开增值税发票,被拒绝后便放弃了该想法,李某得知该情况后,表示由他去搞出这笔钱,朱某当即是表示了反对的。此后,李某找到江苏省常州帆布厂的销售科长帮忙,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增大合同生产成本,增加用布量的方法将154905元公款从省纺织公司套取出来,最后指使人把套出来的公款(扣税后为120826元)汇到户名为朱某、卡号为4367422921040206373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上。这一系列的非法套取公款的行为全部由李某组织指挥完成,朱某除了按正常程序在调拨单上签字之外(调拨单上也有省纺织公司其他领导的签名),没有参与任何环节。在李某实施贪污湖南省纺公司120826元公款的行为中,朱某虽然有一定的过错,但是情节显著轻微。
二、涉案的120826元公款没有落入朱某的手,朱某没有占有该笔公款。
李某将120826元公款从省纺织公司套出之后,指使人打到名为朱某的4367422921040206373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上时,朱某也是完全不知情的,直到李某案发,朱某也是在李某知道此事可能连累朱某,托人传话才知道此事。此外,证人的证言也证实了这一点。
三、名为朱某的4367422921040206373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的真正主人是谁?这个问题是朱某在此案中是否构成贪污罪的焦点问题
    省纺织公司的05fz10c005号合同中的纯利润120826元被人贪污了,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笔钱为何明明是李某一手策划套出来的,却被打到了名为朱某的4367422921040206373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上,这里面的内情到底是什么,在预审卷中存在着朱某和李某对该卡的真正主人的问题,有着截然不同的说法,那到底是谁在向反贪部门撒谎,我们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作如下的分析:名为朱的4367422921040206373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是李拿着朱的身份证去办的,所有的手续都有李的亲笔签名,这是个两人都没有异议的基本事实。但是在预审卷中,李矢口否认这张卡上的钱与他有任何关系,结合证据,完全可以看出李在撒谎:
   2005年2月4日,李拿朱的身份证在建行定王台支行开卡以后,这张卡上有四笔钱与李有着直接关系: 2005年2月24日,李往上面存款23000元,2005年6月3日指使别人打入120826元,2005年6月28日往上面转款80000元,2005年6月30日又指使朱延松打入43900元。如果李在预审卷中的说法成立的话,他又怎么解释2005年6月30日指使别人打入的这43900元。李为什么要拿别人的卡给自己办事呢?仔细分析,有其深刻的思想根源:
李在单位搞了那么多钱,全部放到自己名下是不安全的,他拿朱的身份证开卡以后,把朱的手机绑到这张卡上同时还告诉朱伟玲有这么张卡,造成这张卡是朱的的假象。实际上这张卡就成了李洗钱的一个工具。
 
  2005年6月3日指使人将从公司套出来的120826元打入这张卡,而不告诉朱是由其深刻含义的:因为是反对李搞公家这笔钱的,而这笔钱被他搞成了,到底这笔钱给不给朱就成了李的心病了,在这种情况下,李想出了一个退可以守,进可以攻的办法,指使人将从公司套出来的120826元打入这张卡,如果朱不问此事了,这笔钱就是他李的了,如果朱问起此事,钱在朱名下,朱是不好意思怪李的。万一出了事还可以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
   而朱呢,有一张自己名字的卡在一个业务上要仰仗自己,并且是自己的同事加朋友的人身上,这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李(由于朱对他业务上的关照)送给朱的那几笔钱,朱又不好意思直接退给他,就存到了这张卡上,既保护了自己的名节,又没有得罪同事朋友,两全齐美,朱万万没有想到,正是生活中不经意的小节,把她陷入了万劫不复的深渊。这也是她为什么在李案发以后,走了一些弯路,直到开庭前还认为自己是冤枉的了。至于13807319011手机消费是开卡时就被绑在上面了,朱从没有自己用这张卡消费过一分钱,说实在的,如果这张卡上的钱真正是朱的,朱在李出事以后不把120826以外的合法收入给报失取出来的可能性有吗?那可是近四十万的一笔巨款呀!
    所以,无论从证据上,逻辑上,心态上分析,这张卡就是李洗钱的一个工具,朱是完全被人利用了!
   
   综上所述,套取湖南省纺公司公款的行为是李在指挥操作,朱虽然在先期无意中向李提供了盈利的数据,在李的怂恿之下在2005年4月份找过人要求虚开增值税发票,但是很快就觉悟起来了,后来由于失察在调拨单上签字,公司其它部门也都在上面签了字,签字行为与李套取公款之间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终,套出的公款并没有落入朱的手中,而是被李占有,120826元公款在李案发以后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事实上没有给国家造成任何经济上的损失,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大。
     案发以后,朱开始情绪上虽然有些波动,也走了一些弯路,但经检察机关进行法制教育之后,将自己知道的的所有情况主动如实地作了彻底交待,十分配合,态度十分诚恳,同时,朱平时表现良好,“积极要求上进,自觉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认真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吃苦耐劳,经常加班加点,为公司出口创汇和公司发展作出了贡献”(湖南省纺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表现好,不违法犯罪”(公安分局的证明)。
   敬请合议庭的各位尊敬的法官本着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事实和法律免予朱的刑事责任,或者予以缓刑。给朱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合议庭,谢谢公诉员!
                              辩护人:阳光律师
                                200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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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删除 Guest   /   2007-10-21 17: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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