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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关于马歇尔诉麦迪逊案的故事_法学理论_法理前沿

有心栽花花不发,无意插柳柳成荫。——民谣



在这个问题上,有时,一页历史的教训超过许多本书。



一、



1801年3 月3 日夜,华盛顿,美国国务院灯火通明,一片忙乱。

已经就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一个多月但仍然担任国务卿的约翰

·马歇尔正忙着给法官委任状加盖国务院的大印。2 这批法官是总统

依据国会三天前通过的法律于昨天提名,今天白天参议院刚刚批准的。

作为这种废寝忘食和效率之背景的是这样一个事件:联邦党人在去年

底的总统和国会选举中全面失败。从法律上看,午夜之后,亚当斯总

统就将离任,马歇尔也将卸去国务卿之职;而他们的对头,共和党(

此共和党非美国今天的共和党,而是今天的民主党之前身;这一变迁

也许是本文论点的另一种补证) 领袖杰弗逊将继任美国第三任总统。

作为撤退前的战略部属的最后一步,马歇尔必须赶在午夜之前送出这

些委任状。



总体的战略部署从1800年末就开始了。由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均已

丧失,联邦党人唯一可能继续控制的阵地就是不受大选结果直接影响

的司法领地。因此,当1800年年末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因身体不

佳而辞职后,联邦党人看重的候选人杰伊也以" 身体不佳" 为由谢辞

提名,亚当斯总统立刻提名他的年轻力壮的( 时年45岁) 国务卿、坚

定的联邦党人马歇尔出任首席大法官,得到了其控制的国会参院的认

可。即将卸任的国会还采取了一系列动作,于1801年2 月13日和27日

先后通过了《巡回法院法》和《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对美国的法

院系统进行了重大的调整。前一法令将联邦巡回法院的数量从3 个增

加到6 个,并因此新设了16名巡回法院法官;又在华盛顿这一对最高

政治可能有重大影响的特区增加了5 个地区法院,在每个地区增设一

名检察官和一名联邦执法官;最后,又将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法定

数量从6 名减少到5 名。3 后一法令则在人口稀少但邻近首都的各县

设立了42名任期5 年的治安法官,这一任期将跨越下一届总统选举,

杰弗逊总统除修改立法外无法替换。随后,一大批忠诚的联邦党人就

任了这些新设立的官职;其中,治安法官是亚当斯离职前一天提名,

离职前的当天参议院才批准的。而所有的委任状都必须于当天午夜之

前由国务院盖印之后送出。否则的话,这批没有" 文凭" 的联邦党人

法官将无法履行联邦党赋予他们的固守阵地的职责。就这样,在这新

旧总统交接之夜,同时担任国务卿和首席大法官的马歇尔日理万机,

有条不紊地指挥着这一撤退,整整工作了一个通宵。送交委任状之事,

他委托给了其弟,刚被任命为新设立的华盛顿特区法官的詹姆斯·马

歇尔。



一切都已准备停当,一个意外事件却打乱了撤退中的联邦党人的

如意算盘-- 詹姆斯并未能将全部的法官委任状送出。当太阳再次升

起时,有17份治安法官的委任状仍滞留在国务院。新上任的杰弗逊总

统对联邦党人的这些做法早就" 义" 愤填膺,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

指令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拒绝发送这些已经签署封印的委任状,并将这

些委任状都" 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 。4 与此同时,

以共和党人为主的新国会立即引入法案并于1802年3 月8 日成功地废

除了《巡回法院法》,但没有撤销有关治安法官的《特区组织法》。

为了防止马歇尔控制下的最高法院挑战国会的行动,新国会还进一步

以法令形式迫使最高法院从1801年12月到1803年2 月关闭了长达14个

月。当最高法院再次开庭时,已经是1803年了。5



未能获得委任状的威廉·马伯利以及其他三位" 亚当斯的午夜法

官" 万般无奈,他们依据1789年《法官法》第13款所规定的联邦最高

法院管辖权提出诉讼,要求最高法院向新任国务卿麦迪逊发出训令,

命令他递交委任状。与此同时,联邦党人对共和党控制的国会废除《

巡回法院法》的行为也在巡回法院提出了诉讼。两个案件都到了马歇

尔大法官的手中。



二、



马歇尔大法官面临的局面非常微妙也非常棘手。他非常想利用这

个机会来教训教训杰佛逊总统和共和党人;同时为了使联邦党人真正

能够有效利用司法对抗为共和党控制的国会和总统,最高法院的权威

也必须提高。然而,马歇尔也深知,这个汉密尔顿曾认为" 既无钱又

无剑"6的最高法院的权威很有限,无法强迫政府和国会服从最高法院

的判决。此前,马歇尔就曾将马伯利的请求转告麦迪逊,要求麦氏就

此问题给予答辩,然而麦迪逊毫不理睬。因此,即使最高法院作出判

决,麦迪逊还会置若罔闻。这样一来,不仅判决毫无用处,更重要的

是会" 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 马歇尔个人的和最高法院的权威都会

进一步降低。但如果为避免这一尴尬而拒绝审理这些案件,则意味着

--至少在他人看来--马歇尔在共和党人的猖狂" 反攻倒算" 面前屈

服了,他和最高法院也将同样灰溜溜的。干还是不干(To be or not

to be),这是一个哈默雷特式的问题,甚至更为哈默雷特,因为无论

干不干都可能是输家。



" 沧海横流,方显出英雄本色" ,马歇尔决定要在一个看来必败

的战役中打一场成功的战斗。他选择了马伯利诉麦迪逊一案进行反击

(在另一案中,马歇尔放弃了,认定新国会废除《巡回法院法》的行为

合宪7)。在该案判决中,马歇尔狡猾地( 不带贬义) 将问题概括为三

个:1 、马伯利是否有权获得委任状;2 ,如果马伯利的权利被违反

了,法律上可以有什么救济;3 、如果法律上可以给予救济,是否可

以由最高法院发出训令。在这份长达27页的判决书中,马歇尔用了整

整20页对前两个问题作出了肯定的回答。8 但是,从逻辑上看,说麦

迪逊违法并不自然而然地等于最高法院有权力和权利命令麦迪逊纠正

自己的违法。问题的关键在于,联邦法院有没有这个权利向麦迪逊发

出这个训令?



马伯利所依据的是1789年的《法官法》第13款,这一款规定最高

法院对这类问题有一审管辖权,因此可以向麦迪逊发出训令。9 但是,

马歇尔说,依据美国宪法第三条,马伯利的案件不属于宪法规定的联

邦最高法院一审管辖之内,101789年的《法官法》实际上扩大了最高

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宪法与《法官法》之间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相

互抵牾。当宪法和普通立法有冲突时,马歇尔指出,必须服从宪法,

因为宪法是最高的法律,不允许国会以一般立法来改变其内容。也许

有人会说,国会可以解释宪法和法律,作扩大解释。但马歇尔指出,

确定法律规定的含义断然是司法部门的领地和责任;如果发现两个规

则有冲突,必须由法院来决定谁有效。马歇尔的解释是,与宪法相背

的法律是违宪的,也因此是无效的。因此,尽管马伯利享有权利,尽

管麦迪逊不送达委任状违反了马伯利的权利,尽管马伯利应当得到法

律救济,但是,最高法院对此问题没有管辖权。短促突击,有利有节,

马歇尔巧妙地利用了一个法律技术问题在判决的最后否决了马伯利的

诉求,也就避免了与杰弗逊的正面冲突。



三、



马歇尔是极其精明、大胆和狡猾的。在他看来,只要选准了,一

个马伯利案件就足以教训杰弗逊了。他追求的效果是,既要当面煽杰

弗逊的耳光,对方还无法还手。他也的确做到了这一点。首先,马伯

利判决直接抨击的对象是杰弗逊政府,而不是国会,但是,这一判决

毕竟又否定了马伯利的诉求。其次,这个判决虽然否决了国会的立法,

但否决的又不是本届受杰弗逊控制的国会颁布的法律或决定;而且这

一否决本身并没有对行政机关(杰弗逊)或立法机关(杰弗逊的共和

党人)的活动构成限制,而仅仅与马歇尔所在的司法机关有关。第三,

这一判决尽管主张了司法审查的权利,创立了审查国会立法的先例,

但这种主张不是一般化的,并且就这一判决本身来说,是限制了而不

是扩大了最高法院的管辖权。所有这一切都意味着,这个判决在政治

上更容易为以杰弗逊为首的行政部门和由杰弗逊的政治盟友控制的立

法部门所接受,杰弗逊挨了打,气也只能往肚子里咽。而一但对手咽

了下去,就意味着对手接受了这样一个原则,即联邦最高法院有权解

释宪法并判断国会立法和执行机关的法令是否合宪,并成为一个先例。

不论杰弗逊是否清醒地意识到了这一点,事实是,他就这样眼睁睁地

看着马歇尔把一个极为重要的、然而宪法上并无明文规定的权力抢到

手中。这个判决,大大提高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威信,从根本上改变了

它自建立以来的" 鸡肋" 形象,初步形成了三权分立和制约平衡的格

局,对此后美国政制的定型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100 多年后,这一

判决赢得了著名美国历史学家比尔德一个绝妙的赞誉--"伟大的篡权

"。11



必须看到,尽管作为一个里程碑案件马伯利案得到后代美国法学

家的一致赞美,但这个案件的处理有许多地方都违背了司法常规,甚

至是" 违法的" ( 往好听里说,即所谓" 创造性的")。首先,马伯利

案件的发生与马歇尔任职国务卿直接有关,依据司法惯例,马歇尔在

这样与自己有牵连的案件中必须回避,但他没有回避。其次,为了便

利" 公报私仇" ,马歇尔特意在司法判决的写作上" 不远万里" ,绕

了一个很大的弯子,他以超过4/5 的篇幅论证杰弗逊当局的行为非法,

仅以不到1/5 的篇幅认定自己无权管辖,还" 搂草打兔子" 式地创立

了司法审查的先例。如果他真是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如果他真的仅

仅是试图创立司法审查的先例,那么无论就逻辑上看还是就司法惯例

上看,他都完全可以、甚至必须直接了当地从讨论管辖权开始( 管辖

通常是司法首先要讨论的问题) ,并宣布1789年《法官法》第13款违

宪。但如果是这样照章办事,那就不是他马歇尔了。因此,几乎是在

完全讨论了马伯利案的实体问题并作出" 判决" 之后,他才开始讨论

程序,并淡淡地说了一声," 哦,对不起,这里没有我说话的份" 。

第三,马歇尔甚至也并非真正想维护马伯利的权利。因为,据后来的

学者的一些研究,并从马歇尔一贯的司法风格来看,只要马歇尔愿意,

他完全可以对1789年《法官法》第13款作出不违宪的解释。12更重要

的是,联邦最高法院此前就曾依据过这一款向政府官员发出过训令并

得到了执行。13因此,无论是依据" 先例必须遵循" 的原则,还是依

据" 禁止反悔" 和" 合法依赖" 的原则,马歇尔都可以、甚至是必须

将错就错。他之所以不怕麻烦地来纠正这种不为人所注意的小小历史

"失误",只能有一个解释,就是要避免发生正面冲突后必定会给自己

和联邦党人控制的法院留下的难堪。而马伯利个人的权利却为此牺牲

了。



四、



如果仅仅是在一般意义上,我们完全有理由谴责马歇尔狡诈多端、

出尔反尔、玩弄权术,说他" 公事私办( 对马伯利) ,私事公办( 对

杰弗逊)",说他缺乏司法职业道德,不" 把( 马伯利的) 权利当回事

"(借用德沃金的一部书名) ,等等。但是,本文并不想就马伯利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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