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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一起人身伤害事故,却因为受害者一个是城里人,一个是乡下人,在赔偿数额上就存在巨大的差距,这显然是一种身份歧视。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西北政法学院教师李军建议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金的统一标准。
李军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或死亡赔偿金,城镇人按照当地城镇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农村人按照当地农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具体数额按照当地的经济水平来确定。
“我们陕西省2005年农村居民纯收入为2052元,城镇居民8400多元。按照这个规定,如果两个人同时在同一起事故中受到相同的人身伤害,城里人就以8400多元为基数,而农村人以2052元为基数,中间相差四倍之多,这显然是‘同命不同价’!”李军认为,如果按照这样来判定赔偿金的话,就是按人的不同身份来判定,具体到我们国家来说就是按户籍来判定,显然有失公平,存在歧视,而这种歧视与宪法中人人平等的观念是不符的。
她说,目前,安徽、河南、重庆等地高院已经出台了适用当地的赔偿标准,其中包括这样的规定:农民工在城市中如果有相对稳定的经常居住地,其人身损害或者死亡赔偿金就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赔偿;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市上学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也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赔偿。
李军说,我省进城务工人员非常多,发生伤害事故不可避免,如果仍按现行规定赔偿的话,身份歧视必将一直存在。所以希望省高院能够参考其他省市的规定,在我省开始这方面的司法实践,也希望省人大来督促此事,大家形成合力,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