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中国法律教育改革可能的破冰性举措,法律诊所教育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对法律诊所教育的发展概况、内容体系和积极意义的研究可为更深入的研究提供铺垫。 There are several positive functions of legal clinic education. It is possible to become the crucial act of legal education reform in China. Research on developing survey, content structure and positive functions of legal clinic education can lay the basis of further research. |
【关键词】法律诊所教育;改革;积极意义 legal clinic education; reform; positive func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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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权利时代的到来和法治治理逐渐成为中国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中国的法律教育发展迅速,成绩斐然。但是进入新千年后,法科毕业生却首当其冲的体味到了“就业难”的苦涩滋味。究其原因,定不单一,但从课堂走出的法科毕业生不能很好的适应法律事务岗位的基本要求是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对此,理性的人们开始对法律教育的传统培养方式和培养目标进行了反思,发现单纯的理论阐释具有很大局限性,必须引入外力予以改进或修正。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正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如火如荼开展的“法律诊所教育”便顺理成章的进入我们的改革视野。本文拟对法律诊所教育的发展概况、内容体系和积极意义予以探讨,以期为更深入的研究提供起点或铺垫。 一、法律诊所教育的发展概况 法律诊所教育,又叫临床法学教育,是指参照医学院的诊所教育模式,在法学院建立法律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在法律诊所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对策,进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司法实践中学习和掌握法律实务技能。 1、国外的发展概况 法律诊所教育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起源于美国耶鲁大学、哈佛大学等著名法学院。经过40多年的推行,美国有近130个法学院中的绝大部分都设立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 法律诊所教育的发展历史可追溯到十九世纪末期。当时古老的学徒制教育已被大学中正式的法学教育所取代,受美国本土形式主义思潮的影响,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对法律教育实行改革推广“判例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突破传统法律知识讲授的弊端,对于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获得及形成法律共同体的同质性有着积极意义,但是它所产生的案件事实与社会真实隔离的缺陷却受到了学者们的猛烈抨击。在批判与反思的过程中,现实主义的领军人物弗兰克指出这种看似真实的案例教学实际上距离大量在初审法院发生的诉讼实际相去甚远,并大声疾呼法学教育更应当看到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和事实的不确定性,让学生学习在社会实际中出现的真实案件和事实,由此提出了法律诊所教育的改革设想,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开展提供了理论基础。20世纪五六十年代,黑人运动、女权运动、反战运动、环保运动在美国方兴未艾,加之整个西方世界掀起的“接近正义”浪潮更为诊所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它促使律师和法学院的学生重视法律规则在实践中,尤其是在履行宪法和正当程序的中的作用,也使人们认识到将书本上的法律转化为实践的重要性。由此,美国法律界和法律院校开设了“诊所教育”,为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在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职业道德的同时,也实践了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性义务。可以说,诊所教育的出现是美国标准的案例教学法在达到巅峰之日的反弹,是美国法学院师生特别是法律职业界人士对于这一标准模式存在的缺陷的反思,是对法学院未能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的抨击。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将诊所法律教育介绍到了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使其走出美国并成为了欧洲、非洲和亚洲等地区诸多国家法学教育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例如,印度即于20世纪60年代后期引进了这一教学方法。1969年德里大学开办了一个法律服务诊所,为监狱里的囚犯提供法律服务。 2、中国的发展概况 2000年,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和复旦大学法学院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首批开设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拉开了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的发展帷幕。近7年的时间,中国目前已经有33所院校正式开设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有20多所院校申请加入全国法律诊所教育专业委员会,还有许多的院校在关注法律诊所教育。 在现实运作中,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指导教师大多具有律师执业经验。在选课对象方面,除清华大学法学院允许法学一、二年级的本科生和非法学专业的学生选修外,我国开设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大部本院校将该课程定为三年级以上的本科生及研究生的选修课,指导老师大多为有律师执业经验的老师。在开课重点方面,这些法学院校多是根据指导教师的专业优势和学校的资源优势来实施的。如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开课重点是调解项目,其主题是“以调解为主、诉讼支持为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开课重点针对刑事申诉案件;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开课重点针对婚姻家庭纠纷和房屋租赁纠纷。 二、法律诊所教育的内容体系 法律诊所教育的内容体系通常包括设立模式、具体内容、教育方法以及教育评价机制四个组成部分。 1、设立模式 法律诊所的设立模式有如下:(1)“内置式”。在这种模式下,法律诊所附设于法律院系内,法科学生在本法律院系的指导教师的具体引导下,为有关的当事人直接提供法律服务,直至完成一件案件的全部代理工作。(2)“外置式”。在这种模式下,法科学生被安排在法律院系之外的特定机构中,在非教师身份的的法律从业人员的指导下,直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直至完成具体案件的代理。(3)“模拟式”。在这种模式下,由教师带领法科学生进行法律实务技能模拟训练,法科学生在一个模拟的环境中学习法律职业技能和和职业道德。与“外置式”、“模拟式”相比,“内置式”因为可以让法科学生直接面对社会现实为弱者提供真实、具体的法律服务,同时也不脱离法律院系教师的密切指导,所以在法律诊所教育开展中得到普遍采用。 2、具体内容 就中国目前的情况看,各法律诊所都是结合本身的实际条件来安排该课程的具体内容的,并不划一。如北京大学的法律诊所教育着眼于法律咨询、代理案件和法律研究,并以法律研究为特色。如武汉大学的法律诊所教育内容主要包括解答咨询、代理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其中以代理诉讼案件成绩显著。因为诊所教育的引进设置时间相对较短,大都处在小心翼翼的尝试论证阶段,就课程内容的标准和要求并没有达成共识。像有些诊所因侧重于角色的扮演和模仿,在教学中仅提供给学生有限的机会代理客户。这或许是因为学校缺乏能力指导众多学生进行诊所教学,或者是认为在有组织的模拟环境中学生能够学的更好,认为学生在接受委托时需要了解大量的相关背景资料。另外一些诊所教育则强调学生代理工作本身,强调诊所的社会功能,而不注重角色的扮演和模仿。 有学者认为,诊所课程的内容应确定为解答法律咨询、代理案件诉讼两个大的方面较为适宜。并且由于诊所存在的人力和财力的限制,目前应以法律咨询为主,代理案件为辅。解答咨询宜采取回复来信、接待来访和电话接谈三种方式,而代理案件诉讼应制定好相关的操作程序,如明确范围——审批案件——委托代理——文件归档的流程,促进依法办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我们认为可取。确定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具体内容必须考虑现实中的具体情况,做到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不能好高鹜远。 3、教育方法 进行法律诊所教育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打破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培养法科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所以,在教育方法的设计上应以法科学生为本位,体现教师与法科学生的互动,宜采取提问、模拟训练、个案分析等多种灵活生动的方法,既要重视教育方法的科学性和多样性,又要重视其可接受性。应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比较的基础上选择更优的教育方法,不能生硬的套用。 在具体实践中,法律诊所教育要满足如下两方面的起码要求:(1)方法性。指导教师要侧重方法的传授和技能的指导,在不影响法科学生积累基本知识的前提下,让分析方法的传授比重多于具体知识的传授比重,充分调动法科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其由“被动学”转换为“主动学”,为塑造和培养法科学生的终身学习能力与习惯奠定基础和提供可能的路径。(2)整体性。法律诊所教育旨在全面的提高法科学生的素质,指导教师既要因材施教、因人而宜,尽可能依据法科学生的个体特点进行分工,尽可能做到人尽其用,又要鼓励和动员法科学生进行相互交流、彼此学习,尽可能以团队协作的形式完成整个案件的处理。 4、评价体系 评价体系是教育模式的关键部分,是法律院系课程体系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具有激励、监督、管理、选拔和推广等多种功能。对于仍然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的中国法律诊所教育,评价体系的设计则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它将成为法律诊所教育能否在中国得到普遍认同和广泛扩展的主要衡量标准。 对法律诊所教育的评价应以科学、多元为原则,须根据评价参与者和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来设计评价的目的、原则、标准和方法。须以尊重、民主、平等、欣赏、学习的心态和评价参与者交流和沟通,通过换位思考对特定事物进行了解和把握。 评价体系应当由对法律院系、对指导教师和对法科学生的评价三部分组成,但应以对法科学生的评价为核心和重点。评价标准则应摈弃冰冷僵硬的“分数考查法”,也不能以所代理案件的胜诉或败诉为标准,应采取灵活多样的、科学的人性化评价标准。我们应该需要清晰的认识到:评价只是手段,促进法科学生的发展才是目的。 三、法律诊所教育的积极意义 在修业年限内,法学院担负着将法科学生塑造成“法律人”的神圣使命。在法学院的学习和生活时光应当成为法科学生积累法律基本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和形成法律观念的关键时段。实现了理论知识和司法实践高度结合的法律诊所教育对法科学生的全面自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法律诊所教育对提升法科学生的发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诊所教育重视培养法科学生的“DIY(do it by yourself)”能力,尊重人的个性和人格尊严,肯定人的价值,并且认为教育的目的即是促进人的发展。因此,它既是课堂又接近律师事务所,使学生以更加主动、更加积极的态度参与到教学中来,进而成为教学的主体,实现教与学的良性互动与协作进行。尤其是在案件代理经历中,通过与社会现实的真正接触和与社会公众的亲近沟通与交流,法科学生可以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增加经验,拓宽视野;可以学会主动、自立的获取新知识的方法,提高全面、准确、理性的分析问题能力;可以在与同学间讨论、交流案件的法律对策时增强协作意识和激励意识。 2、法律诊所教育有利于形成法科学生的创新品质 法律教育在发掘法科学生的创新潜能、培养法科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帮助法科学生形成创新品质方面责无旁贷。法律诊所教育着眼于创新,将法科学生置于变动不居的社会现实中,旨在尽可能教会他们如何扑捉、提取有价值的信息和尽可能的教会他们如何在不容假设的现实生活中寻求用以解决问题的最优确定性法律对策。 法律诊所教育并不首先或主要的在乎案件的结果,而首先或重要的在乎培养学生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的思考能力与懂得放弃的心态,在乎让学生意识到生活处处皆学问和直接经验对于知识学习的重要性,促使学生自觉的发掘自己的创新潜能、进行创新尝试。 3、法律诊所教育有利于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增加其职业道德认同 普通法传统认为,法律是一种艺术,一种实践理性,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法律的认识。法学教育之路主要在于经验和历练,理论解说和原则分析无非是帮助学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辅助方法。法律诊所教育的初衷恰恰与此吻合,它使得学生在思考、沟通、辩论、说服与文书写作、策略选择与取舍等方面的多项能力在模拟练习和案件代理中得到锻炼,而这些能力是具备法律职业技能的必要条件。另外,学生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可以真切的感受到利用专业知识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艰辛和快乐,并促使他们开始从社会的角度冷静的思考法律的价值和正确的认识、分析社会上存在的负面现象,增强他们的道义责任感,增加他们的职业道德认同。 4、法律诊所教育有利于传统教学模式的加速革新 法律诊所教育在教师、法科学生和当事人之间形成互动关系,法科学生可以在双重角色下进行学习和实践,这比以教师主导、信息单向传递、课堂集中教授为特征的传统法律教学模式更能激发学生对法律知识及其运用的热情和兴趣。其次,法律诊所教育在帮助学生形成创新品质中,淡化了考试的刻板色彩,缓和了因为考试而带来的、在教师和学生之间时常存在的紧张关系和对抗氛围。再次,法律诊所教育也将引导教师的重心从单纯的讲授法学理论到同时要重视法律实务经验积累的转移。这一切的发生,都将给传统教学模式的加速革新提供强大动力。 |
【注释】
[1]周世中、倪业群.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52.
[2]陈建民.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审视诊所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J]环球法律评论,2005(3).
[3]
[印]马海发·梅隆.诊所式法律教育
[M].彭锡华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60.
[4]熊跃敏、汤晓贺.诊所法律教育价值诉求与本土化实践
[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2005(3).
[5]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
[M]强世功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35.
[6]左卫民、兰荣杰.诊所法律教育若干问题研究
[J].环球法律评论,2005(3).
[7]张清.法律教育改革的理念与价值追求——关于法律诊所教育的思考
[J].扬州大学学报,2002(2).
[8]谭观秀:《诊所法律教育初探》,《株洲工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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