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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与权利 邱兴华案何以渐成司法标本

作者:陈春平/文 王培民/图     来源:华商报     发表时间:2006-12-24     浏览次数:    字号:    
  

 12月8日,二审开庭后,被押出法庭的邱兴华情绪低落,早已看不到最初的凶狠与得意



  人物速写

  姓名:邱兴华

  性别:男

  年龄:47岁

  籍贯:安康

  职业:农民

  语录

  ■“杀人的心,我20年前就有了。”

  ■“我是一个勤奋的人,一个人在辛辛苦苦养家。”

  ■“不怕三十六岁死,就怕死后无名。”

  ■“我是在‘替天行道’,就像武松、林冲!”

  ■“说我是精神病,那是对我人格的侮辱!”

  ■“要以我邱兴华为戒,不得胡来杀人!”

  ■专家推介语

  邱兴华的出现,启发人们将个人问题放置于更广阔、整合和动态的角度去看。因为每个人都处于社会生态的脉络之中(人是个体的,也是家庭的、同伴群体的、社会大众和媒体的)。为积极预防、有效介入此类事情,应该呼唤社会工作在中国的发展。以心理治疗、社会援助为己任的社会工作者,应该尽早承担起“助人”的使命。(社会学家江波)

  邱兴华杀人手段残忍、令人发指,他理应对其灭绝人性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邱兴华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在这种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案件审判中能否坚守程序正义的底线,是对法院司法公正能力的严峻考验,也是法院树立司法权威、引导公众在法律框架下表达利益诉求的绝佳契机。(法学研究者张西安)

  ■报道回顾

    点击进入专题

  2006年7月30日《汉阴深山独院1天内10人被杀》

    2006年8月7日《疑犯现身石泉深山》

    2006年8月11日《对话围捕指挥员:“杀人狂应该还活着”》

    2006年8月20日《连杀10人恶魔落网》

    2006年8月21日《神勇干警35昼夜擒恶魔》

    2006年10月14日《杀人恶魔邱兴华19日受审》

    2006年10月19日《一场杀戮和它带来的伤痛》

    2006年10月20日《身负11命邱兴华一审判死刑》

    2006年10月21日《宣判当晚邱兴华终于哭了》

    2006年12月7日《律师确定当庭提出“司法精神病”鉴定》

    2006年12月14日《精神病鉴定并非同情邱兴华》

  ■记者手记

  一个期待我们反省和预防的创伤

  时至今日,追踪已久的邱兴华,已经成为一个“影响中国司法改革的进程”的人物了,邱兴华案也因此得以成为一个准“标本”事件。对这样一件社会危害巨大、影响恶劣的杀人案所引发的社会性探讨和反思,永远是值得舆论赞赏和尊敬的。

  其实,邱兴华案从案发之初,就已不是一个单纯的刑事案件。舆论对此案的探讨,已经由最初的“对罪恶的谴责和反思”,演变成一种对“司法公正性”的探讨。

  狂妄和暴虐,让邱兴华臭名昭著,也令他的性格和行为备受争议。

  他自比武松、林冲,假“绿林好汉”之威名,“替天行道”……但遗憾的是,人们并未将他与豪杰并举。他甘愿“杀人偿命”,因为他不愿成为一个人们激烈争议中的“精神病人”,不愿遭受“人格的侮辱”。但这一争议,已经在影响着司法审判的进程。

  “司法精神病”鉴定与否,真的会让邱兴华案成为考量国家法制进程的“标本”事件吗?我们期待这一结果的出现,更期待邱兴华案能引发一种切实反省和预防此类犯罪的力量,或者机制。

  或许,杀戮者———并不一定是邱兴华留给世人的最终印象,但杀戮带来的悲痛和创伤,却永远值得我们深思。

  厚重的铁门后,是静谧的看守所大院。置身院内,四周围墙之上岗哨伺立。

  小小的汉阴县看守所,一向默默无名。但从今年8月20日开始,这里因为关押“7·16”特大杀人案嫌犯邱兴华,而为公众所熟知。

  邱兴华所住的,是看守所里唯一的过渡监室,24小时录像监控。

  陪邱兴华一起住的,还有几名在押人员。管教民警说,邱兴华在监室是“老大”,没人敢惹他。当然,不仅是过渡监室里,就是整个看守所里小偷小摸的毛贼,也没人敢惹这个“杀人不要命”的主儿。

  在监室,邱兴华觉得自己本身就是一本离奇的故事书,信口讲来其中一段,也足以令监友们咋舌不已。善于讲故事的邱兴华,甚至赢得了监友们的“尊敬”。

  在进监区之前,所长陈涛走进录像监控室,用话筒喊:“邱兴华,起来穿好衣服,有人要见你。邱兴华,你听到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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