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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职业道德

作者: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5-08     浏览次数:    字号:    
  

   论 法 官 的 职 业 道 德

  

   法官,一份神圣的职业,在人类劳动分工史上,恐怕还没有哪一份职业能如法官一样,肩负着如此神圣的职责和如此重大的期望,社会对公正的期许完全寄寓于法官,在某种程度上法官已成为法律和正义的化身,无论是奴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概莫能外。当前我国正在推行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制度改革,在制度建构的同时,已开始关注法官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提出,今年要在法院系统重点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可谓抓住了司法公正建设的要害。但理论和实践部门在何谓法官的职业道德上,认识并不一致,可谓见仁见智。有的将法官等同于一般公务员,有的则大而泛之,概以公仆来界定法官的职业道德,等等。这些认识都没有抓住法官职业的特点,是不利于司法制度建设的,因为职业道德标准设定错误,不仅会影响法官正常的职务活动,导致法官无所适从,甚至道德标准实现的程度越高,越会破坏法治的实现,带来更大的不公。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环节,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实现离不开人的因素,一个良好的制度只能约束法官的外在行为,却无法规范法官的内心世界,只能外部制度建设与内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相同步,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的目标。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内涵

   探求法官职业道德的内涵,离不开以下四个因素:

   1、法官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

   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石是对法律的信仰,一个社会如果不信仰法律,视法治和法律为工具,这只意味着这个社会法律意识的缺位,但如果一个社会的法官不信仰法律,则无疑是这个社会法律的彻底沦丧。

   法官对法律的信仰,首先是对法律本身要有正确认识。当前我国司法界对法律的认识上存在一定偏差,总认为法律是僵化的,是无法适应千变万化的世界的,这种不良的认识在片面强调办案社会效果的影响下正得到不断加强,并向社会扩散,已影响到社会对法律的基本信任,甚至已危及民众对法律的认同。法律固然有其稳定、普遍性、原则性,形式化较强,但与传统的机械司法不同的是,现代积极能动的司法已通过赋予法官以司法解释权,在立法机关的制定法与法官的判例法的相互促动下,正不断扩张法律本身的包容力,从而使法律成为一个灵活、发展的有生命力的有机体系,成为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唯一主宰。如果再坚持法律只是书面条文的堆积这种过时僵化的法律观,无疑会给我国的法治建设带来极大的伤害。法律的本义是一种规则,且只有法律才能成为法院适用据以裁决纠纷的规则,这种规则通过法官的积极司法,可以为案件的审理提供足够的制度资源,让法官认识这一点对法治尤其重要。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在司法中排斥非法律的各种规则和因素的作用,以公正、公开的司法促进我国社会管理的进步,迎接WTO的挑战。

   对法律的信仰还要建立在法官对法律的忠诚上,法官所有的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的原则、精神和一系列具体规则的,是为了实现法律的本义的,法官应视法律为生命。一个对法律并不信仰的法官,在他眼中,法律只不过是权力的婢女,是以权谋私的筹码,是某些交易的障碍,试想,有这样的法官,要实现司法公正,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2、法官应有独立人格。

   从国外司法实践来看,公正的司法来自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又与法官的人格独立互为表里,所以各国在确立独立的司法制度下,均要求法官的人格独立,强调法官在判案时只服从于法律和自己的良心。我国古代对法官的要求是刚正不阿,“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独立人格上与西方可谓异曲同工。法官的独立人格是法律严肃性、国家威望和吏治清明的保证,法官的独立人格是司法独立的重要保证,其价值不言自明。正如美国享利·卢米斯所言“在法院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被任何形式的权力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院就不复存在了,无论什么样的国家,如果要让它的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真正存在,而非虚设,那么它必须赋予法院独立审判权,并保障这种权力的行使不容外界的任何干预”。

   独立人格主要体现在淡泊名利上。它要求法官在办案中不畏权势,不受任何压力的威胁,对各种诱惑有免疫力,在这一点上,国外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主要有:一、法官任职终身制。法官如无法定情节,未经法定机关依法定程序予以弹劾,不得任意将其免职、调离,这使法官可以有充分的职位保障;二、待遇优厚。法官的职级、工资要远远高于一般公务员,这可以使法官不受金钱的诱惑,还可以培养法官高度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三、法官豁免。法官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任何决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即使造成损害,法官本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有效地保证了法官在作出判决时不患得患失,可以超脱于个人利益而作出决定,保持高姿态。当前我国并不存在司法独立制度,法官在遴选、晋升、待遇、考绩等方面均无具体的制度保障,在法官具体管理上将法官等同于一般行政人员,在编制、权力行使上行政化现象严重,这给法治所要求的法官的独立人格带来了极大障碍,再加上法制不健全、社会上“官本位”思想侵蚀,社会分配不均严重、拜金思想盛行等因素的影响,许多法官在权、钱、色的考验面前败下阵来,无法保持一个独立人格,其中固然有个人道德修养的问题,但制度性的痼疾也难辞其咎,这在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中是无法回避的。

   3、秉公办案。

   公正是司法灵魂之所系,也是法官职业道德最本质的要求。众所周知,司法是一种居中解决争议的活动,这种特点决定了司法的被动性,不告不理,法院和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未起诉前介入纠纷;超然性,法官必须与案件及当事人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公正性,司法的程序和实体判决必须体现正义的要求。被动性、超然性均可以归结为公正的需要。所谓公正,又称正义,在程序上它体现为机会平等,在实体上就是指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公正允许差别的存在,但这种差别对待必须在社会普遍正义感所能容忍的范围内,体现一种终极关怀。公正要求法官不存在任何种族、宗教、党派、性别、年龄、地域、职业、经历的歧视。不存在任何先入为主的偏见,尊重人权,保障每一个当事人依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权利和诉讼权利,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正是正义和法律对法官职业的本质要求,正如肖扬院长所言“公正司法,对每一个法官而言,就像阳光对于每一个人那样,是生命中的一部分”。

   4、法官应具有高度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自觉维护法官形象。

   法官在裁决争议时肩负实施法律实现正义的重大职责和对案件拥有的巨大职权,以及社会对法官的期许,都要求法官具有高度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并在言行上维护法官的形象。国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社会大众的心目中,是法律和公正的化身,充满智慧的长者,言谈举止无不令人肃然起敬。正因为法官有如此崇高的形象,保证了其裁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反过来又加强了法官的自律意识和对公正的追求,社会的信任与法官的自律形成了良性互动,共同推动法治的进步。法官的崇高形象来源于法官队伍的职业化、精英化,来源于科学的法官制度以及法官自身的追求,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我国这种刚刚步入法治,各项制度还不健全的国家来说,法官的自我追求更具有决定意义,我们所有的职业道德建设也只有内化法官发自内心的追求时,司法公正事业才会有真正的进步。让我们看一位美国一位法官在其就职誓词中是怎么说的吧,“我祈祷,当我的法官生涯结束时,无论在明天早上还是三十年以后,别人都会说我的工作是完美的,为人是诚实的,我为美国的司法体制增了光;我希望,对自己的法律知识永远不会感到满足和懈怠;我希望能够有效、有序地主持法庭,使其成为一个能够作出公正判决的法庭,同时也让所有出庭的人感到公正和客观;我将不在法庭上进行讽刺和挖苦,因为我知道法官的一言一行,无论对治愈创伤还是造成创伤都将有深远影响;我希望最重要的案件就是现在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公众的眼中,法官公正与否,往往意味着法律的公正与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官的形象建设对于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从上述那位美国法官的誓言中,我们也不难理解为什么美国自独立200余年来,联邦司法系统没有一位法官因涉及腐败或滥权被弹劾过。

   古人云: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是最重要的,不修身不足以齐家、治国、平天下,加强道德修养是法官这个职业尤为需要。江泽民同志在今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首次把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都放到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高度来论述,并强调二者的结合,体现了新时期治国方略的转变和发展。肖扬院长也提出了对法官道德建设的具体要求,就是“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这都凸现了当前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是当前我国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高度职业荣誉感、责任感是维护法官形象的内在动力,它要求社会对法官的道德要求内化为法官的自觉追求,法官个人积极能动地实现该要求。当前司法界讨论正酣的慎独,即反映了社会要求与法官自我追求的一个统一,慎独,即法官不仅在公正场合要保持下面形象,而且在没有公众参与的场合,也要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的言行符合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令人欣喜的是目前许多法官已将慎独“化于自身”,认为法官是个和神仙都要保持距离的职业,选择了法官这一行当,就应该耐得清贫,甘于寂寞。高度职业荣誉感、责任感也离不开良好的制度保障和社会的支持,在今天,由于司法体制还带有机械司法的倾向,过于强调立法的周密严谨,将法官置于单纯的操作地位,不信任法官,处处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给法官的积极性和形象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另外由于社会利益分配机制不太合理,对法官劳动的价值认识不够,致使在许多方面法官的劳动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与回报,许多人包括法官自己对法官这种职业的价值和道德都没有一种正确的观念,这是十分有害的。

   高度的职业荣誉感、责任感,维护法官职业形象最终体现于法官的纯洁品行义务上。国外一般行政类的公务员都有道德上义务,主要就是纯洁品行,即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享有普通公民不享有的特别权力的同时,负有普通公民所不承担的义务,其基本权利要受到一定限制,在道德方面就是言行一定要符合国家公职人员的要求,以保持国家的形象。纯洁品行,具体要求较多,一般可分为衣着打扮方面,不能标新立异;言语方面,用语必须文明;不得酗酒;不得出入一些特定场所;政治权利受到一定限制;社会交往受限制等等,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官受到社会过于广泛的影响,摆脱一些诱惑。

   二、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原则

   1、吸收、借鉴原则

   法官的职业道德是一个内容非常丰富的范畴,在不同的国度、时代,不同的传统、道德、文化背景,不同的司法体制下,其内容也各不相同,但有一些共性的东西是不变的,所以当前我国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同时,特别要注意吸收国外长期以来的经验,因为对我国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来讲,现代司法体制建立时间短暂,探索法官的职业道德离不开吸收与借鉴,在吸收与借鉴的同时要注意与我国国情的结合,探索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具有生命力的途径。

   2、制度创新原则

   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不能仅靠法官的内在追求,它也离不开一个有效的支持平台,即符合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的司法体制,有效的社会监督体制,只有法官的内在要求与外部环境、监督相结合,并形成合谐的共生和互动关系,社会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和法官的内在道德追求才能真正发挥实效,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司法体制和监督体制,与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系统工程,缺一不可。当前最首要的是加强司法体制建设,建立一个真正独立的司法体制,首先从外部,以切实措施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切断各种不当的社会干扰;在法院内部,改变对法官的行政化管理模式,改革审委会制度和领导审批制度,切实落实法官的审判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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