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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中绿箭 发表于 2008-3-30 15:03

司法改革之我见--恢复性正义与刑事和解

“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在我国提出已久,而当改革开放整30年时,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与司法活动的诸多潜冲突已显现出来 。。。。。。司法体制改革势在必行。--题记

    我们传统的观念是:“文明"作陪衬,维护“正义”则作终极目标。。。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法治下,付诸实施!

    这里所谓"恢复性正义”<司法>,则是对犯罪行为作出的系统性反应,它着重治疗罪行者给被害人和社会所带来的或者引发的伤害。

    马克思说过“理论的最终目的是指导实践”!

    作为正义的潜台词,"恢复性正义”<司法>的实践有其重要方面--一,双方和解;二,协商解决;三,举行圆形会议,除以上三种形式,我们无疑该给犯罪人有悔过自新的机会,由其提出弥补方式:<1>.恢复性补偿;<2>.进行社区劳动。

    诚然,作为国家公法--刑法,自有其无可争议的制裁犯罪行为权威,维护社会正义与社会秩序亦是其责任。

    然而,刑事案件审判时速屡屡告急,及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往往受害人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乃至施怨气于其它无辜民众,显然会致使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大大增多。

    从“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初试刑事和解 -使被害人与行害人和解,金钱换回犯罪人性命。。。”的案例中,不难窥视出--西方学界,躁动已久的“刑事和解”体制,在我国也是大有土壤的<即便是有人抱怨,此制易造成公民权利维护上的不公,且致使“用金钱换命”的歪像成风>。

    事实上讲,“刑事和解”,显然是指刑事犯罪发生以后,在有关人员的主持下,使被害人和犯罪人直接协商以致达成谅解,协商结果影响到刑事处分措施的制度。

    若果执行“刑事和解制度”,且不说,显现国人追逐欧美法制改革之嫌;更无及说起,会引发迅速颠覆传统刑事司法观的争议了。。。。。。

    单就其执行的话,催生出的诸多疑问就发人深思。诸如;究竟“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体现在哪些方面呢?恐怕,“维护公平正义”目的讲不通吧。。。



   

    关于其适用的案件类型,是全体皆宜呢?还是究其“重特大案件”而避之。。。仍是待解之密。

    但公众最关注的莫过于:提出进行和解的人员,主要死哪方哪人?以及由谁来担任刑事和解的主持人?。。。

    显而易见,被害人,加害人,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还是社会调解人员,均成为其人选,待取最佳而已。

    再从国家刑法法方面,公诉及审判角度来探析,“刑事和解制度”适用于什么阶段呢?

    借助司法实践看,无疑有:侦查阶段,审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直至执行阶段--四个选项任其选择,总归是要以“严谨求实,服务公众”为慎选标准的!

    毋庸置疑,“刑事和解制度”,在具体执行上,可能会构成对国家公法--刑事法的攻击,并削减其权力,在民间,会触及“宽容待人,得饶人处且饶人”的亘古道德法则。。。。。。

    “和解制度”显然更适用于,“强奸罪名”,经过受害人意愿,与施害人若果可以达成协议,则会大大维护多方权利,尤其是被害人的肖像,名誉权,精神压力。。。。。。定会减轻,显然值得我们考证。

     适逢2008奥运会马上要在北京举行了,我国也正在和谐社会构建进程中,刑事改革,自然成为与之息息相关的议题。

    “刑事和解制度”在推进刑法革新方面,扮演着些许“促使和谐”的重角色。其有利有弊是自然的,一方面,降低国家司法成本的同时,能够提高诉讼效率,终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利于社会治安和谐。

    相反,其有损坏刑法规则,扰乱社会稳定的可能。更有甚者,社会贫富差别,金钱赎命险成风潮,大有违反刑法“公平vs正义”的基石。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西北政法大学<兼任吉林大学法学博士生导师>的冯卫国教授,在2006中国刑事法改革年会上,提出了《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引入社会服务刑的思考》,是我们眼前一亮。

    文中深入研究当前我国刑事法的现状,并针对我国传统的报应刑罚观,主张实行教育型理论,使本已出现缺陷的罪犯再次社会化,无独有偶地匹配了“宽容”的价值,道德观念。引入“社区服务刑”,无形中蕴含着我党“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倡导从公民权利的维护角度,实现刑罚的“公正”本质来。



代为后记:综上所论述,“恢复性正义<司法>,维护社会秩序;并相伴地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有其违刑法公正性的一面。。。。。。追溯终极目的,有维护社会和谐之意义,亦可以依照犯罪性质的轻重为法准,将其引入,乃大有“惩恶扬善,人性为本”的本质所在,未尝不可呢??!!

西游门门主 发表于 2008-3-30 23:26

刑事和解
实在是对于传统的中国司法界神经的一次挑战
而且,确实太同意产生司法腐败
不过,社区刑应该导入
一些很小的罪责
或一些对社会没有极大威胁的犯人
应该能不关监狱就不关监狱
毕竟,一进去,人那还能"干净"的了

jhwyj 发表于 2008-4-5 16:36

亿万富翁投缳自尽 八旬老妇子债母偿

亿万富翁投缳自尽     八旬老妇子债母偿
2005年元月,金花集团(600080)副总裁徐凯在仓促弃世时,无论无何亦想不到,他的死并未一了百了,反而在给世人徒增无数谜团的同时,还给他的母亲带来了无尽的苦难。也就意味着他带走的只是自己不愿承受的重荷,并未能改变炎凉的世态。勒紧他喉咙的绳索,依然在人世晃荡,随时在寻找人群中脆弱的脖颈。徐凯如果在天有灵的话,看到他曾经为之奋斗、为之披荆斩棘、为之呕心沥血、甚至为之抛却生命的金花集团,及那个曾与他并肩作战、一起创业的兄弟吴一坚,向他八旬老母催讨所谓的债务时,他应该再死一回,为他识人有差,为他创造的亿万财富未能惠及家人,为在老母的创伤尚未痊愈时再洒上的朋友之盐。
悲哀啊!悲哀~~~
2005年元月,身价8.8亿的金花集团副总裁徐凯在西安身亡,死亡原因有三种说法:一、金花公司及官方认为系感情、身体原因自杀身亡;二、坊间传闻徐凯生前负责金花集团的资金筹措及运作,其死亡与金花的财务风险有关;三、徐凯之母代银珍认为,金花总裁吴一坚为了私吞公司资产,长期对徐凯采取软禁、威胁手段,致使徐凯死亡,且认为徐凯死因不明,对警方“自杀”的结论表示怀疑。
徐凯死亡后,就徐凯的遗产继承问题,徐凯的继承人至今未能与金花集团达成一致意见。
2005年元月,徐凯安葬前,金花集团副总裁孙圣明许诺将以现金方式给其母代银珍支付遗产。金花集团总裁吴一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公开表示徐凯系金花集团的创始人,没有徐凯就没有金花集团的今天,作为徐凯生前最亲密的战友、同创业共进退的同事他一定会圆满处理此事。
2005年3月,徐凯安葬后,金花集团推翻先前承诺,拒不让家属继承遗产。徐母与金花集团交涉多次未果,迫于无奈,蜗居金花会议室两月有余,乞求金花集团兑现承诺。
2005年5月,备受屈辱的徐母代银珍在钟楼附近的世纪金花门前怀抱徐凯遗像,临街静坐。金花集团法律顾问白静波律师劝其走法律途径,给不名一文的徐母砌成一道数百万元诉讼费的门槛,使徐母求告无门 。
2006年10月,信访部门要求金花集团就此事作出处理,金花集团迫于压力向徐母代银珍办理了6%的股权转让手续,但阻止代银珍行使股东权利,拒不收购该股权,至今也不给其分文公司红利。徐母手持该6%股权的一纸空文,非但不会得到任何收益,而且有可能背上高额债务。
2007年2月,徐母代银珍再次赴京上访。
2007年4月,吴一坚以名誉侵权为由将徐母代银珍(及徐凯之妹、妹夫)诉至西安市莲湖区法院。6月21日,该案开庭审理,徐母悲愤陈词、泪洒庭上,吴一坚理屈词穷、不能自辩,见势不妙,仓惶撤诉。吴一坚撤诉后,仍不思悔改,依然故我。
2007年8月,徐母代银珍被迫再次上访。有关部门责成金花集团妥处此事,但金花集团及吴一坚仍不予理睬。
2008年2月,金花集团为了混淆视听,重演故伎,再次将徐母代银珍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称要求徐母偿还徐凯生前因公出差预领的差旅费、办公经费等合计260余万元。该案定于2008年4月16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开庭审理。
今,徐母已八十有三,生活无着,靠在韩城市矿务局医院洗涤床单、清扫垃圾勉强度日。当年徐凯的富贵已成过眼烟云,其遗产非但不能使其母安度晚年,反而要遭受徐凯生前所谓好友吴一坚的种种迫害,使徐母连安宁也成为一种奢望,整日以泪洗面、长唤儿名、夜不能寐。
徐凯九泉有知,当死不瞑目!
各位看官,倘心存正义,注目此贴,望相互转发,用我等善良之心、绵薄之力换却人间正道、朗朗乾坤。

             徐凯妹夫王官绪 电话 :13093959418
吴一坚手机号码                1390921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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