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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本省的“非常有追求的法官!”—(续)

作者:西北政法大学     来源:西政在线     发表时间:2007-02-15     浏览次数:    字号:    
   老师好! 阖家快乐!
  再次衷心感谢各界老师对《恳请各位老师再次伸出援助贵手!》申诉案在舆论援助方面的鼎力相助!在申诉进程中的适时指导和关键性的帮助!
  今天向一直在密切关注本申诉案的老师们呈报好消息:本省高院“审监庭”已经调齐案件卷宗材料、着手再审。
  为什么本省“人大”督办半年多未果,“新春的企盼”渡入了初夏?的确是因为待办的案子太多太多了(不是“百计”,而是“千数”);而省高院审监庭的人手又太少太少(管刑法的只有2 人,其中一人还上党校学习……)。现在是该审监庭长亲自抓此申诉案。
  有网友老师来询问:你的申诉案的实际结果能和社会舆论统一吗?胜诉把握有多大?
  我相信,承担再审法官一定是“很有追求的法官”,一定意识到了承办此案的责任重大!
  我相信,一定会通过承办再审的法官之辛劳运作,由他(她)们代表本省,向鼎力援助和密切关注本申诉案的全国法律界、法学界、新闻界、高层政界,展现本省法律界、政界“法治化”境界与良好工作风貌!
  我相信,承办再审的法官一定会凭借他(她)们的学识、经验和道德良知,尽快把国家法治化的公平和正义带给这位农民工保安。
  我相信,本案的原审法官,一定会“与时俱进”,祝愿申诉人郑XX享受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现在敬请老师们阅读附件:雍琦教授著作《法律逻辑学》摘录,我相信,一定有助于本申诉案的“再审结果”和已经历经一年多时间,对《恳请各位老师再次伸出援助贵手!》申诉案的“社会舆论”之间的统一!
  谨祝各位老师
阖家幸福!万事如意!心想事成!
              中科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林一德
                2006年6月10日星期六
======== 附件========
《法律逻辑学》雍琦著  法律出版社  第155页——156页
……
   第二,在刑法体系内,刑法规范命题相互间在内容方面具有关联性。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是刑法分则条文。而刑法分则条文的内容,实则要受到刑法总则条文的制约。因此,在援用刑法分则条文构建法律推理时,就不能不考虑到命题内容隐含的制约因素。
   例如:《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据此,是否只要确认“某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就可以联结该条文构成推理,并得出,判处结论呢?表面看来,这样构成推理,似乎无可非议,其实并不简单。因为上引这一刑法规范命题,不能孤立看待,它在内容方面要受到如下若干规范命题的制约:
   首先,所指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人,并非泛指一切实施这种行为的人。其内容要受到《刑法》第17条关于犯罪责任年龄规定的制约;同时,还要受《刑法》第18条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规定的制约。
   其次,所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这种行为,也不是泛指一切这样的行为。它的内容,又要受到《刑法》第13条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命题的制约。
   再次,在“做某种行为,处X X刑”之间的逻辑联结上,还要受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数罪并罚等方面规定的制约。
   不言而喻,如果我们在援用刑法分则条文构建法律推理时,不考虑到刑法规范命题相互之间内容方面的关联性,就势必歪曲该项条款规定的愿意。
……
*************〓*************〓*************〓************

                 [转贴] 网友老师发给我的短消息

林老师:您好!
  了解了整个案情,很是同情。从材料上看,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郑的欧打行为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说被害人死亡与郑的附和过激行为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甚至郑的行为导致被害人受伤的证据也没有,在此案件情节不明的情况下,如此下判,显然是太草率了,有悖我国刑法原则!
  利用您的社会影响力促成此案的公正再审不失为一条很好的途径,否则要打赢这场官司真是不可能的…….
近况如何?我和我的朋友们在关注着,祝您成功!愿共和国法制的阳光照耀在每个公民的身上。


注:文中字体加黑是转贴者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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