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各位老师再次伸出援助贵手!》的“刑事申诉书”长达14000多字,连同附件共达四万多字。为方便老师了解案情,与本转贴案比较分析,给予指导帮助,现把该“刑事申诉书”的申诉要点摘要如下: 一、小偷的死因不明: 1、法医尸检不完全,尸检结论是没有排他性的、站不住脚的结论: ① 脑部尸检不全:未检查脑组织有无损伤,脑内有无出血改变等,无法排除小偷“自残”行为是其主要死因; ② 未进行脊髓解剖,没有证据支持“受他人用钝性暴力反复打击”致死的结论:因为死者被殴打的体表挫伤面积占体表总面积约24%,其损伤程度还未达到重伤; ③ 没进行重要脏器的病理检验,不能排除死者原有内存性疾病而引发死亡(被害人讲过自己有病); 2、没有可靠确凿证据证明被害人是被巡逻队员殴打致死的(最严重的殴打伤痕是在第一殴打现场由本地一男青年持巡逻队长木棒打的); 3、没有出示任何证据排除被害人的其它可能死因:如离开巡逻队回家途中的长过程,是否受他人加害而死亡。 二、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 为了说明“两书”认定事实不清楚,不防补充几个数字。(虽然“数字”比较单一、绝对,但却往往也容易让人“一目了然”明确问题之所在) ①案发时间 约8个小时(约晚9时抓获小偷~次日5时方父报案)只查1.5小时 即只查约19% ②案发过程阶段有三个(第一殴打现场出租房;第二殴打现场巡逻队部;第三阶段回家路上)只查巡逻队部1个 即只查33% ③第一殴打现场嫌疑人 有多人,其中一本地男青年“狠打”小偷 案情空白 即查0% ④第二殴打现场嫌疑人 6~8人(见判决书P8) 只归案3人 即满算查50% ⑤案情第三阶段即小偷回家路上,约3~4小时 案情空白 即查0% 此外查案中还有一个让人不得不打问号的事实:第二殴打现场8个嫌疑人,本地人和外来工各占一半: ⑥ 外来嫌疑人(郭XX、黄XX、郑XX、陈X)4人 归案3人 即查75% ⑦本地嫌疑人(许XX、许XX、一个开农用车的本地人、一个与房东一起的人)全部在逃 即查0% 为简单起见,我们不防借用学生算术测算:(19+33+0+50+0+75+0)/7*100%=25.2857% 当然这种计算是不科学的,但这种“毛估”却很说明问题:只查25%啊!学生考试还要60分才算及格嘛!一个“命案”就这样草草了结吗?! 三、回避确凿物证,只凭口供判案: 刑诉法规定不能轻信口供,单凭口供不能定案,口供只能作为辅助证据,用作印证其它证据,本身证明力并不强。但是本案高院裁定竟然把公安刑警辛苦取证的“现场勘查笔录”、特别是多处死者流血血迹等证据全部删除,只根据很可能报复保安的小偷汪XX的“一次”口供,就判郑XX重刑。 四、法院判案“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 1、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 ①死者最严重伤痕是第一殴打现场(出租房)由一本地男青年用“一根长73cm、直径约4.5cm,带有雕制手柄的木棍”打的,可能的致命伤在第一殴打现场就形成了; ②第二殴打现场有7、8个人参与殴打,打了一个多小时,有的打二、三十下;有的打得比二、三十下的还凶;有的是拳打脚踢乱打; 这些“证据组合”证明,上诉人郑XX为“合群”,随意打该小偷腿、背部两三下的错误,仅是小偷死亡结果的次要因素中之次要因素。 ③未抢救才是小偷死亡的主要原因:小偷被扣在铁拦杆上,方XX以头“撞墙”自残磕破一个口子流血后,一直讲口渴,喊手痛想上厕所,这表明此时方金海尚处在休克的代偿期。如及时救治,就不会死亡。因此作为没有医学常识和仅小学文化的上诉人,对小偷的死亡是预见不到的,这个结果对上诉人只能说是“过失”。 法院没有拿出任何有力证据能证明上诉人对小偷死亡负有直接刑事责任,但法院却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故意伤害”致死“共同犯罪“主犯罪判处郑XX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上诉人是履行本职工作,维护社会治安;而受害人小偷具有严重违法行为。然而法院判案却依据“《刑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条文,判处抓小偷的上诉人郑福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这是法院判案严重“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 五、本案的争议焦点:办理一个案件最重要的是要抓住案件的争议焦点,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也就两个: (1)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其是被打死的,还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导致死亡的。本案申诉书已经从本案卷宗材料中提取5方面的11个“证据”或“证据组合”来陈述“小偷死因不明”的申诉主题; (2)申诉人郑XX要不要对被害人死亡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即郑福日是不是“故意伤害”致死的“共同犯罪”主犯。这是一个涉及法律实务、专业性很强的议题。 六、本案申诉再审的法律依据: 本“刑事申诉书”请求对“(2005)X刑终字第209号裁定”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律依据: 郑XX的申诉不是仅对量刑或者是法官裁量权提出的上诉意见,而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在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范围内,举证申诉本案中院“判决”与高院“裁定”中,皆对申诉人郑XX“……(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据此而请求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的。
中科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 林一德 联系电话:0591-83711196 邮箱:yide041116@163.com QQ:4604955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