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S-求助!(法律咨询)
各位法律方面的好心人:你们好!
现在我有一法律方面的疑难向各位好心人求助!希望能得到你们的帮助,先谢谢你们了!事实如下:
我的女儿小娜(女、四岁)与小琳(女、五岁)是同班同学,都在某镇小学读学前班,于2005年4月14日上午课间十分钟,两人在校园内玩耍,不知何故小琳同学摔倒,当时就躺在那里无人看见,直到上课以后,学校老师才发现送到县医院救治,经检查右下肢骨折。小琳说是小娜把她推倒在地,所以她们班的班主任前来告诉我,说我女儿小娜把小琳推倒造成骨折,现在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我急忙赶到医院看望,并向医师了解病情,医师说因骨折断面已错位,须做手术上固定钢板才行,小琳又于2005年4月17日转到市医院做手术至今未出院。
在小琳住院期间,小琳的家人几次来找我要医药费,我认为这件事情校方应该负有很大的责任,不应由我一个人承担,所以我没给医疗费。我向校方了解情况,该校校长告诉我,因为摔倒的时间是课间十分钟,认为这事校方没有任何责任,并说校方的责任是学生报名所交的拾元钱保险费,保险公司已答应赔偿医药费叁仟元以内的80%,超过叁仟的由我负担。叁仟元以内的80%保险费就已经包括该校应该负有的责任。校方还拿出一份文件给我看,上面是一些有关法律的条款,其中一条说:学校不具有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的义务。小琳的医药费一天天在上升,现已花去伍仟多元的医药费,将来康复以后还要再作一次手术取出固定钢板,估计全部花费至少要好几万元。我家境不好,我怎么担得起这么重的担子。
无助的我只好向各位好心人咨询,在这件事中,学校到底有没有责任?如有应付什么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s:6] 个人意见
学校有责任,虽然是课间,但是一样是在校时间,老师有义务管理好学生,学校必须负责学生的安全。四、五岁的孩子还是无行为能力人,学校要负责。
你没有责任,因为即使是你女儿推倒,你女儿还没有行为能力,而你虽然是监护人,但是那是在校期间不属于你监护的范畴。更何况,没有任何证据说明确实是你女儿推得。 学校对于学生没有监护义务.
除非是学校与家长有这方便协议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非学校方面有过错,否则不承担责任 有监管义务吧……今日说法整天有那种学校出了事的,记得有一个是小孩子自己溜出学校出事情了都是学校的责任。说是因为学校没看好,不然孩子跑不出去……
学生在校期间相当于跟学生家长有事实合同关系,有义务保证学生的安全的。
只要是在校期间出问题,似乎学校都是要负责任的。
具体法条偶就不清楚了
可以回去查查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
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
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
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至于幼儿园有没有过错,这是另外个问题,我觉得是有的
再查查看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从情形看,属于意外事故,学校并无过错和不当之处。
而且未能举证对方小娜伤害的事实。所以应该由其监护人和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不完全同意楼上意见。
学校与两个学生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国家应有相关的条法律,否则大量的未成年人受侵权,其权利如何受保护。 好了,不如对我意见有分歧,可以去请教律师或,老师听听他们的说法 学校有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而课间不能成为学校免责的理由
只要是在学校管辖范围内和学生进校门到出校门之间的时间内,学校都负有责任
这一责任为过错责任 《民通意见》160条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
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人生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
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
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
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前者规定教育单位的赔偿责任是“适当”给予赔偿,
后者规定的则为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适当的赔偿责任是次要责任
而相应的赔偿责任有可能是次要责任,也有可能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 冷静
回想我们成长的过程 就是在小学时,课间很短,且根本无人管理。法律虽然有规定,但要合情合理,合情,既指要符合实际情况,这种案子CCTV都不知说了多少了,很难说清楚,连法官都难判,而且,楼主给的信息似乎少了点………… 谢谢大家的帮助,您们的留言将会给我很大的帮助的。在此,我只能向您们表示非常的感谢!!! 目前法律还是这样的,拿这个求助的家长就不用掏钱拉 这个问题应该没有什么争议 学生与学校不是代理监护的关系这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没有必要再讨论了
所以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有不明白的把侵权好好再看看~
这个问题比较合适的回答就是像执法先锋说的那样了 基本同意沧海的观点
家长把孩子送去学校了 那么在学校上课期间(包括课间休息)学校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就应该有部分责任
当然家长基于是孩子的监护人也有部分责任 同意沧海点水的观点 [quote][b]下面是引用执法先锋于2005-05-24 14:49发表的:[/b]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从情形看,属于意外事故,学校并无过错和不当之处。
而且未能举证对方小娜伤害的事实。所以应该由其监护人和保险公司承担责任[/quote]
赞同! 这个案子学校应该承担的是管理不力的责任
可以责令其赔偿相应的款额
至于这位家长
也应该赔偿一部分
其他部分由保险公司赔偿 我觉得学校应该有责任,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问题应由学校来负责,因其事实上是合同关系,学校应负一定责任.我回去再查查法条. 拜托各位看看司法解释再说话,学校在这里明显是有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不具有民事责任,在这里应该认定学校是监护单位的,对单位监护方面的司法解释有规定的,这里家长只承担次要责任
再次,本案例没有充足证明材料,构成要件缺失,当事人家长有权拒绝赔偿
考虑一下客观因素,孩子要继续在该校上学,那么还是自行调解的好,建议自己用法律摆出来然后调解,主动承担少部分责任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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