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个人见解请大家斧正
[align=center][align=center][font=宋体][size=15pt]“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比较[/size][/font][size=15pt][/size][/align][/align][font=宋体][size=12pt]要约之所以是要约,乃是其可被承诺,在承诺之前亦可拒绝,且承诺后不得反悔。[/size][/font][size=12pt][/size]
[font=宋体][size=12pt]以上是我总结的要约判断标准,用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至于老师所说的要约邀请乃对不特定人群发出的,是有待考量的。[/size][/font][size=12pt][/size]
[font=宋体][size=12pt]在《合同法》(西南政法大学教材,李开国主编)中关于对不特定人发出的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有很好的标准。即对不特定人的资格品行是否注重区分。若对不特定人不加以要求多为要约,如自动售货机;相反对不特定人有要求多为要约邀请,如招聘广告。[/size][/font][size=12pt][/size]
[font=宋体][size=12pt]自动售货机的标价,我认为确实应为要约。第一,自动售货机的标价严格约束着机器本身。即没有要价还价的余地。第二,对自动售货机发出要约的承诺即为支付价款(投币或送入纸币)。之所以我认为这是承诺不是要约,是因为将钱送入自动售货机后,机器不会进行讨价还价或拒绝。第三,要约还应该是可以拒绝的。自动售货机收到价款后不是出于故障的原因是不会拒绝的。第四,自动售货机收到价款后不给付货物视为违约。[/size][/font][size=12pt][/size]
[font=宋体][size=12pt]至于通函(大陆法称为价目表单的寄送)一般视为要约邀请,是因为要约邀请无法被承诺。一般通函仅仅有商品的价格和种类,是无法进行承诺的。但如果在通函上附了支付方式,我个人认为是可以理解为要约的。但,这里的支付方式应为明确的支付方式,而非简单附上订购电话。因为通过电话明显是发出要约而废承诺。[/size][/font][size=12pt][/size]
[font=宋体][size=12pt]在拍卖中,用此定义去区分要约或要约邀请亦十分方便。有保留底价的拍卖,拍卖的表示或拍卖师的邀请明显为要约邀请,因为它不具备可承诺性。竞买者的报价实为要约,唯有超过保留底价后,才有被承诺的可能。而无保留底价的拍卖表示应为要约,即竞买者中的最高报价为承诺,其他报价属与要约,仅仅是因为他们的报价不是最高报价才变成要约的。[/size][/font][size=12pt][/size]
[font=宋体][size=12pt]由以上的论述,我认为老师以是否向不特定人发出为标准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是有待考量的。[/size][/font] 推荐发布到[url]www.fatianxia.com[/url] 你老师的意思应该是说,向不特定人发出为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一个方面吧,不能单单以此来区分诶~
再,我认为,自动售货机的标价相当于价位目录广告,即典型的要约邀请,消费者以投币行为发出要约,售货机吐出相应商品为承诺。 不对,自动售货机,自收到价金后就完成了承诺
要约邀请对不特定人的资格是有选择的
即选择可能的要约人
价位目录广告的特性是不能承诺
而自动售货机可以
投币即承诺 这个 我还真的是很喜欢再去回忆一下 我收藏了 西~
回复 5楼 摩羯小鱼 的帖子
[:43:]来个意见么 自动售货机的标价 个人认为是要约
首先这不同于其他的价目表 因为其不是参考而是真正的标价
就像是一个售货员拿着一瓶饮料 说 三元一瓶 但是从实质上来说 只要对方承诺 付款三元 合同即成立
而关键问题在于 是实物交付为合同的成立生效还是货款的交付就完成了整个合同的订立
所以我觉得作为要约 更适合于解释自动售货机的标价 也就是说 当人投入所按下货物的价款时 合同就成立 生效了 而并不是以货物的交付来订立 此 合同~
当然 我已经忘记 老师说的啥了 至于通函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我现在都不知道考试考啥
反正 做案例的时候 分析出来的一般没问题~
回复 7楼 摩羯小鱼 的帖子
我跟你想的一样货物的交付明显是完成合同的交付义务
价金一支付即成立了合同
货物的交付只是合同的义务而已 不过我还是很对不起老师
因为我完全忘了老师说的~ 以下引述老师的回复
你文中的分析是很准确的。
关于“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的理论,是一个大家容易掌握的,在实践当中较好操作的判断标准,但不是唯一或绝对标准。举一个例子,广告向不特定人发出,但也可能被视为要约,比如英美判例和《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均指出了广告转化为要约的情形。因此,我在课堂上同时提出“一个通情达理第三人的判断”也是一个辅助标准。
以上是我在英美合同法相关教材上看到的观点。
究竟什么是要约,我个人倾向于《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的概括。这个公约对不同法系的缔约国成员适用(包括中国),是目前影响力最广泛的合同领域的统一法。其指出了要约之所以成为要约的三个要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对象发出;2.内容确定;3.表明要约人愿受其约束。三个要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考虑到绝大多数学生没有合同法的任何基础,避免教学内容杂乱无章,所以在课堂上没有提及《公约》或其他学者理论。
不认同的地方,我们可以再讨论。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对象发出;2.内容确定;3.表明要约人愿受其约束。三个要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重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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