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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星风 发表于 2008-7-30 11:41

关于劳动争议的问题 ,请教各位!

革某于1970年在X县药材公司参加工作, 在1997年担任该公司的药品推销工作,一年时间销售额接近20万元,但在后来大概有八千余元的货款没有追回,公司即以此为由不安排程某工作,也不发放最基本的生活费用,因为公司没有与程某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程某也无法到其他单位上班,致使程某没有分文收入至今,现在公司已整体拍卖,需要对所有员工做售后安置,但公司以革某与公司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为由,于2008年7月17日认定革某为自动离职,已不属于安置对象.拒不安置.为此,革某已于7月21日向劳动部门提起仲裁,请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撤消对其自动离职的确认.并补发1998年-2008年10年间无故克扣的生活费用,以及因为恶意克扣和故意拖欠而应向革某支付生活费25%的补偿金和2项总和一至5倍的赔偿金,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
           革某认为,1998年-2008年10年间公司并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上班是因为公司不安排造成的,公司应当承担其责任,补发生活费.
          公司方面认为,你又没上班 凭什么给你钱?给你钱行, 你拿出法律依据来.
   请教各位:象这样的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公司又不给安排工作.应该发放生活费吗? 有何法律依据?

若老爷 发表于 2008-7-31 08:55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虽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只要职工只要能够拿出工资单,工作证,或者为公司工作的相关实物证据的,我国劳动合同法承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会得法律的保护。
现在的问题是,革某是否能够提供从98年到2008年十年间还在公司上班的证据。如果能够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支持葛某的诉讼请求。

若老爷 发表于 2008-7-31 09:05

1998年之前革某为公司工作期间应的劳动报酬公司是没有理由拒绝支付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劳动报酬的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惩罚和补偿措施。现实操作中会出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职工工资。可是虽然有判决裁定。但是具体到用人单位的时候,用人单位并不执行判决裁定。
执行难依然是我国法律法规存在的老大难问题。不过一些地方性条例对于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报酬的,采取暂挺年审、清除市场、罚款等方法督促用人单位积极补发职工工资。这对督促用人单位积极执行判决裁定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

嘿嘿有几个错别字编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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