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网游纠纷请大家伙帮帮我想想办法啊
我前段时间玩一个叫《QQ自由幻想》的网络游戏,它的所属公司是腾讯。7月10日的时候腾讯永久封停了我的帐号,理由是我盗取其他玩家的虚拟财产,据客服回答证据是我有无偿交易记录(就是游戏内交易一方提供物品或者金钱,而另一方什么都不提供)其实这种现象在游戏内很常见,大号转物品到小号,朋友之间互相转物品以及通过一些网上支付平台的线下交易。而我的情况我估计是由于我进行了线下交易,腾迅客服说线下交易腾迅公司不保障。但是也没说绝对禁止啊(哪个网游也不敢这么做,不然以后怎么买东西哦),[color=red]我的所有网上交易记录详单都有保存。[/color]而且我觉得也不能因此就判断我是盗号,因为这个条件是个充分条件又不是个必要条件,如果这样,估计服务器内被封帐号要占到一半以上
在和腾迅公司交涉了5天左右,客服对我说就只有一个选择:删除我帐号内所有虚拟财产,然后要求我传真我线下交易的流水单号给他们查证核实后才能给我解封。
对此我无法认同,首先我觉得为什么必须要删除我的所有虚拟财产?我的东西100%是合法所得,就算有那么一两件公司认为我购买到了盗号者所出售的“黑货”也没有权利删除我的其他虚拟物品。在游戏平台这个虚拟环境存在的条件下,虚拟物品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应该属于私有财产,公司运营这个游戏,却不应该拥有任意删除我合法所得虚拟财产的权利啊!!
其次在腾迅的帐号注册以及用户公告中并没有任意一条规定是涉及线下交易到黑货或者盗号的处罚条例,作为消费者这是否是没有给消费者一个知情的权利。或者可以说他们的处罚是无法可依? 3.由于虚拟财产数额不小,大概在3000-3500左右,如果腾迅公司清空我帐号上的所有虚拟物品,将会对我造成一定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因此我想寻求法律上的帮助,请问我除了自己与TX客服协商(这个可能性太低。那些客服从头到尾只会说请你谅解。我谅解了他们谁又来谅解我所付出的钱钱呢郁闷)和315投诉(这个好象进程也太慢了,我投诉了大概10天了)以外还有其他经济费用比较低,性质比较温和的方法没有。如果实在没有那如果我通过你们或者通过律师诉讼他们大概费用在多少哦?(价格只要和我的游戏费用差不多我都可以接受。因为网游权益这块现在还是个空白,如果价格我可以承受我想通过这个个人行为来给其他玩家做个榜样。)
希望懂这方面的朋友给我一些详细的解决办法,其他的什么都不说了,腾迅的这么处理方式太气人了!简直就是不把消费者当人看。想删就删想封就封。一点说话的余地都不留给咱 就没人帮我出出主意啊。好急哦 这个~有难度,国家在这方面立法还有很多缺陷
个人意见,请律师打官司,我佩服你的勇气,但是不建议你这么做
因为一旦你号上的虚拟财产里有买来的黑货,那就彻底完蛋了。
你说腾讯没有规定禁止线下交易,所以这就有两种说法,没有明示规定可以认为是禁止的,或者认为是允许的,而腾讯肯定会说没有明示允许那肯定就是不允许的,因此你吃的是哑巴亏。
况且,律师是不愿意打这样的官司的,一来标的太小,没什么赚头,二来连一点点明确有力的证据都没有,明显是个打不赢的官司。
哥们儿,认了吧,以后还是线上交易吧,线下太危险,腾讯说封你就封你的 在追加几个疑问:我在5173或者淘宝上的交易记录能不能作为一种证据?
还有个问题就是,我的号内其他物品不是黑货,就有1-2个黑货,难道一定得给我全删除?这个好象在道理上说不通哦..郁闷。腾迅这种公司以大欺小。。。太过分了,有没有那种庭外协商的可能性存在。比如我要诉讼他,但是还不进入司法程序,然后我通过舆论的一些造势,而腾迅又碍于公众面子,不敢这么明目张胆的欺负消费者,然后就算删除也不会删除我的所有虚拟财产,这种可能性大不?掌柜的请在给我回答一次嘛[:25:] .
回复 4楼 wujiamao 的帖子
是啊,你有1到2个黑货,那是你承认的,如果腾讯根据这个来推理呢?是不是还有更多的。恩,如果你有足够强的能力和足够多的财力,你可以这么做,或许你还能留名青史。
你可以先提起诉讼,然后用舆论施加压力,再然后私下里和腾讯方面商量和解。
不过这貌似成本太高,好好考虑吧 不只是腾讯吧,好多游戏都是这样。 其实物权需要法定
这个虚拟的物品我国好像还没给你物权,,,, 承认有黑货 这部分绝对不受保护 何况根本性的保护几乎没有
你的虚拟财产要全部删除 在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 你可以和他们继续协商
诉讼是可以的 但是 除了费用高外 还要有法律支持~
有难度 不过你的想法不错~
如果你不介意如此兴师动众的话 你可以试试~ 我放弃。。。唉。。。。
打掉牙往肚里吞吧 兄弟,你在玩幻想注册账号的时候,
就已经和腾讯公司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你们之间就产生了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你进行线下交易违背了网游的基本规则以及你们相互之间的约定。
只是线下交易是大家通吃的潜规则~偏偏你被K。呵呵感情上说不过去,但是么办法。
现在该你倒霉了。。。。。。
不过腾讯要删除你所有的虚拟财产是没有法律规定可以遵循的。也没有合同的约定义务。
他们只能处置你线下交易的部分虚拟财产。
而对于其他经过正常通道取得的合法虚拟财产。
腾讯公司是没有权利处分的。
对于你的行为给腾讯公司造成了损失的,他们能够证明的,你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还有就是,兄弟你也政法的吧?
还充分必要条件。不是学法律的还说的这么专业的?
我就忒PF你了 玩网游的人瞎眼,因此有了纠纷只能怪自己~~~ [quote]原帖由 [i]明日真映儿[/i] 于 2008-7-23 13:38 发表 [url=http://www.148cn.org/bbs/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24490&ptid=52728][img]http://www.148cn.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玩网游的人瞎眼,因此有了纠纷只能怪自己~~~ [/quote]
那是你每玩,所以才没楼主的感觉。不要在给人雪上加霜了。
不给意见就什么话都别说的好。[:6:]
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举证及运营商的责任
[size=3][color=sienna]刚看到你这个案子,也不知道你解决了没有[/color][/size][size=3][color=sienna]以下的文字来自我的毕业论文,结合你的案子,我摘抄和整理了部分章节,希望你看了能对你有一定帮助吧[/color][/size]
[size=3][/size]
[size=3][/size]
[b][size=3]一、[font=宋体][size=12pt]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应该属于玩家[/size][/font][/size][/b]
[font=宋体][size=12pt][font=宋体][size=12pt]首先,从运营商与玩家的关系来看。[/size][/font]
[font=宋体][size=12pt][font=宋体][size=12pt][font=宋体][size=12pt]在网络游戏经营中,玩家通过购买游戏点卡的方式获得进入网络游戏的资格,通过经营商提供的网络游戏平台获得使用网络游戏的权利,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玩家获得的只是一种机会,一种资格,而非我们所说的虚拟财产。因为无论玩家购买多少钱的点卡,他所能获得的只是进行网络游戏的时间,从而赢得获得更多武器宠物货币等“财产”的机会,而非直接获得游戏玩家想要得到的东西,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虚拟财产。同时,运营商为玩家保管虚拟财产。韩国就明确规定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因此,网络游戏中的付费账号及玩家上网付费等所说的费用是玩家交付给运营商的服务费用,两者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size][/font]
[font=宋体][size=12pt]其次,从玩家在游戏中的获得来看。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使得人物级别、武器装备等有所提升,玩家在游戏中付出了努力和劳动,得到了高级别的人物属性、武器装备等,使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有所增加,玩家理应对这些虚拟财产享有所有权。但有的学者认为,玩家通过网络游戏平台获得使用网络由游戏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使用权和参与权,是支配这些以数据存在的资源的权利,玩家通过游戏获得的资源不应承认为个人财产,不具有所有权。以运动员参加比赛为例,运动员参加比赛,一般都是要缴纳参赛费的,比赛的组织者提供的是运动员参加比赛的机会,就如同玩家有参加游戏的机会;而运动员获得荣誉和奖杯是要靠运动员自己的努力,就如玩家获得升级和武器要靠玩家自己的时间和精力;运动员通过比赛获得奖杯,所有权是运动员的,我们不能说因为是组织者提供的奖杯,所以所有权就归组织者。因此我们不能说因为运营商提供了虚拟财产,就拥有虚拟财产的所有权。[/size][/font]
[font=宋体][size=12pt]再次,从游戏点卡的实质来看运营商和玩家对于所有权争论所持理由的焦点之一就在游戏点卡的费用问题上。运营商认为虚拟装备是游戏点数的物化形式,因此对虚拟财产具有所有权。而玩家认为在获得虚拟财产的过程中有实际花费,虚拟财产由实际财产演变过来,所以玩家有所有权。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玩家对于网络游戏的付费,究竟付的是什么费用?是享受服务费用,还是购买虚拟装备的费用?前面已经提到,玩家通过购买游戏点卡的方式获得进入网络游戏的资格,通过经营商提供的网络游戏平台获得使用网络游戏的权利,只是一种机会,一种资格。因此,玩家所交付的费用是服务费用。既然是服务费用不是购买费用,那么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自然就不是运营商而是玩家了。[/size][/font]
[font=宋体][size=12pt]最后,从玩家对虚拟财产拥有的权利看。对财产拥有所有权就意味着对财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否属于玩家,应看玩家对此是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网络游戏中,玩家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包括智力,在事实上已经占有和使用了这些虚拟财产,并能够从中获取利益(包括精神上、物质上),而且现实中以现实货币交换虚拟装备的情况也存在,所以玩家对取得的虚拟装备已经事实上拥有了处分权,所以这些虚拟财产自然是玩家的个人财产。[/size][/font]
[font=宋体][size=12pt]综上所述,虚拟财产虽然产生于特定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并且通常只能存储再该特定服务器上,但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变化并不由运营商控制,而是网络游戏消费者在接受运营商服务时特定行为的结果,具体虚拟角色和财务的种类和数量则是完全取决于网络游戏消费者自身的活动。运营商只是提供游戏时段的服务及相应的保管工作。因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游戏玩家。而运营商只是再服务器上保存这些数据,并没有对其任意修改的权利。这样规定也有利于保[font=宋体][size=12pt]证游戏的稳定性,规范运营商的行为和保护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size][/font][/size][/font]
[font=宋体][size=12pt]
[/size][/font]
[font=宋体][size=12pt][font=宋体][size=12pt][b]二、[font=宋体][size=12pt]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size][/font][/b][/size][/font][/size][/font]
[font=宋体][size=12pt][font=宋体][size=12pt][font=宋体][size=12pt][font=宋体][size=12pt]在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主体中,分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直接侵权主体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负有保管职责的间接侵权主体,前者指直接以盗窃、侵占等方式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后者主要指网络运营商。[/size][/font][/size][/font][/size][/font][/size][/font]
[font=宋体][size=12pt][font=宋体][size=12pt][font=宋体][size=12pt][font=宋体][size=12pt][font=宋体][size=12pt]对于网络运营商等侵权主体他们应使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它虽然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但属于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基本方法是法律推定加害人有过错,从而实现举证责任倒置。之所以采用过错推定责任作为归责原则,主要考虑以下两点:一方面,由于网络虚拟财产侵权多采用高科技手段,一般玩家受技术能力所限,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所以要求玩家证明运营商存在过错对于他们来说实在是要求过高,不利于对玩家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另一方面,对运营商不应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由于现在应用程序种类繁多、网络操作复杂,运营商很可能基于技术能力无法预知行为的后果,再当事人完全无知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因而归责原则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是最符合实际情况的。[/size][/font]
[font=宋体][size=12pt][/size][/font]
[b]三、[font=宋体][size=12pt]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承担[/size][/font][/b]
[font=宋体][size=12pt][font=宋体][size=12pt]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间接侵权主体对虚拟财产的侵害,玩家处于举证能力的弱势地位,而网络游戏运营商不但具备了经济和技术上的优势,而且在游戏的维护和运营中也起着掌控全局的作用,因此,此时的举证责任是分担的。玩家应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存在,网络游戏运营商应当对其不存在游戏维护、管理上的过错而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运营商举证不能,则应当推定运营商存在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反,如果运营商能证明自己在游戏的维护和管理上没有过错,或能证明用户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该免责。[/size][/font]
[font=宋体][size=12pt][b]四、法律依据[/b][/size][/font]
[font=宋体][size=12pt][font=宋体][size=12pt]目前,我国法律中并没有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明文规定。但是,从我国法律的立法宗旨来看,我们仍然可以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很显然,以上《宪法》、《民法通则》相关条文中的“其他合法财产”应该包括无形财产,也包括了网络虚拟财产。[/size][/font][/size][/font]
[font=宋体][size=12pt][font=宋体][size=12pt][font=宋体][size=12pt]在2007年2月15日,[/size][/font][font=宋体][size=12pt]国家14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指明:“[/size][/font][font=宋体][size=12pt]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防范虚拟货币冲击现实经济金融秩序。要严格限制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虚拟货币的总量以及单个网络游戏消费者的购买额;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等虚拟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如需将虚拟货币赎回为法定货币,其金额不得超过原购买金额;严禁倒卖虚拟货币。违反以上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第46条的规定予以处罚。”[/size][/font]
[font=宋体][size=12pt][b]五、明确网络运营商的责任和义务[/b][/size][/font][font=宋体][size=12pt]
[font=宋体][size=12pt]一方面,网络游戏运营商应该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由于游戏运营商和玩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游戏运营商又拥有强大的技术优势,因此在网络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产生纠纷时,在过错认定上,应当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运营商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在中国网络侵权第一案中,玩家李宏晨的网络虚拟财产莫名其妙的丢失,游戏运营商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只能对此承担损害赔偿后果。游戏运营商的过错状态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果实的。游戏运营商有义务维护玩家的合法权益,因此,本着公平公正的理念,在责任认定时,游戏运营商应该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玩家对游戏运营商侵权之诉中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只要玩家能够证明损失的存在并且自己没有过错,而游戏运营商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就应该由游戏运营商承担侵权责任。[/size][/font]
[font=宋体][size=12pt]另一方面,网络运营商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从技术上来看,网络游戏运营商有能力协助玩家保存历史数据,防止数据丢失;从法律上来看,网络游戏运营商由于收取玩家的费用,也有责任和义务维护游戏,保存历史数据,防止数据丢失并重现游戏数据。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考虑到与虚拟财产相关的诉讼中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实际情况,网络游戏运营商在举证责任上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首先,对涉及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诉讼,网络游戏运营商应配合法院取证工作、提供相关的电磁记录数据;其次,对玩家证明其游戏主体身份的证据,网络游戏运营商否认的,由运营商负责举证;最后,因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灭失引起的玩家起诉运营商的侵权诉讼,由运营商就其致使虚拟财产灭失的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size][/font]
[/size][/font][/size][/font][/size][/font][/size][/font]
[/size][/font][/size][/font][/size][/font][/size][/font][font=宋体][size=12pt][font=宋体][size=12pt]
[font=宋体][size=12pt][/size][/font]
[/size][/font][/size][/font][/size][/font][/size][/font][/size][/font] 回复楼主~最近有个魔兽玩家也和你出现了相同的问题,他起诉九城而且赢了官司~你可以参照他的案例来依葫芦画瓢起诉腾讯的!
页:
[1]
